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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天津市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津水政服〔2020〕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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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天津市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津水政服〔2020〕4号).docx

    附件天津市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办法(津政发2019)26号),推进水务行业高效规范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促进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各监管职责部门和实施单位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实施行政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因检查对象数量或执法检查人员数量限制无法实施双随机抽查的,可以只进行检查对象或执法人员的随机抽取。第三条各监管职责部门应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检查执法的基本手段。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坚持依法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第五条各监管职责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权责清单的规定,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第六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向社会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改立释及执法检查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第七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对随机检查事项中能够确定抽查对象的,各检查事项职责部门根据检查事项和对象的不同,建立不同类别或领域的名录库,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第八条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库。执法检查人员库由我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构成。名录库应载明姓名、身份证号、政治面貌、学历职级、执法人员性质、执法证号、工作联系电话等信息,并根据人事变动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更新调整。第九条开展随机检查的具体时间由各检查事项的职责部门和实施单位自行安排,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应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双随机”检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过程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第十一条抽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要及时处理,构成行政违法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对象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第十三条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各区水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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