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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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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docx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试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OO九年十二月目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九、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十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十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十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十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十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十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十八、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十九、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二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二十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二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二十三、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二十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二十五、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二十六、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二十七、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二十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按以下标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该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二)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描述: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标准: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死亡10-13人的,处10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死亡14-17人的,处1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死亡18-21人的,处12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死亡22-25人的,处13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死亡26-29人的,处14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规定:安全生比法第±i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标准: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死亡10-13人的,处10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死亡14-17人的,处1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死亡18-21人的,处12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死亡22-25人的,处13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死亡26-29人的,处14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实施标准:发现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二)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非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处100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非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设立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三法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处罚依据:安全生三法第2kd=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二)有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5000元的罚款;(三)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1万元的罚款;(四)主要负责人和2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2万元的罚款。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I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执法依据:安全生三法第2kd=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卜一条、第二±三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一)有2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二)有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I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三)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2万元的罚款。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土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三土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实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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