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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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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docx

    中国交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中国交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部、各区域总部、总承包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受中交集团委托,由中国交建代管的存续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意外突发,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中断的事件。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五条中国交建对所属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第六条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分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交建主管部门负责人对责任单位主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 .安全生产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2 .年内累计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交建主管负责人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安全技术无保障的;3 .发生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的;4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5 .年内累计发生三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6 .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点名通报的。(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交建主要负责人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存在安全责任不落实、长期不按要求设置安全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安全生产费用不到位的;2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3 .年内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4 .被国家主管部门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第七条通报批评由中国交建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的事件均在中国交建内通报批评。第八条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和撤职,按中国交建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存在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的,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降级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二)发生一次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主管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三)年内连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主管负责人降职或撤职处分;负有主要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系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四)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主管负责人降职或撤职处分;负有主要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系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五)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接到安全生产监察机关的指令后逾期不改正,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六)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记大过、降级处分。(七)已发现隐患或有生产事故发生预兆,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贻误时机,导致较大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降级或撤职处分。(八)事故发生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或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或指使有关人员阻扰、妨碍事故调查;或逃逸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九)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后,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降级或撤职处分。(十)对及时报告事故信息、真实反映事故情况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第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犯罪嫌疑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三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当年参加中国交建任何先进的评选资格。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以中国交建安委会派出调查组的鉴定意见为准。第十二条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对下属企业有关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并贯彻执行。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中交股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中交股安监字2007)331号)及中交股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中交股安监字(2008)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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