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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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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docx

    中材西安地质勘察院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材西安地质勘察院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院实际,制定本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在中材西安地质勘察院工作的人员。第二章用工条件第三条派遣员工用工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学历和能力要求,满足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基本条件。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康。第四条拟录用人员不满足应届毕业生身份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条件的,应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第五条拟录用人员虽满足毕业生身份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条件,但因学历、项目经历、工作经验、面试表现、个人评价等方面因素,院党委研究应当予以派遣的,应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第三章派遣招聘第六条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书面用工申请,由分管领导、院主要领导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进行人员招聘、筛选和推荐。第七条派遣人员依据“公开招聘、择优推荐、内部控制、能增能减”的原则进行选人用人。第八条新进劳务派遣人员,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务派遣合同,合同周期为两年。第九条劳务派遣周期内应根据所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社保规定、劳动争议处理”明确被派遣人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派遣用工薪酬社保规定第十条派遣员工以岗定薪、同工同酬,派遣期内除不能在中材西安地质勘察院评审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以外,均享受相关岗位福利待遇,执行中材西安地质勘察院相关规定。第十一条派遣员工由外服(陕西)公司发放月度工资、申报个税、缴纳五险一金。第十二条派遣员工由外服(陕西)公司开展西安市人才认定等工作。第十三条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解决。第五章派遣用工培训晋升规定第十四条派遣员工在中材西安地质勘察院派遣周期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本人可提出转为正式合同制职工的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党委研究同意转为正式合同制职工的,由院人力资源部根据年度人才调配计划报总局审批,总局批复同意后,派遣员工即转为正式合同制,录入“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第十五条派遣员工按照中材西安地质勘察院相关规定享受培训、教育提高的福利。第六章劳动争议等规定第十六条派遣员工应按照中材西安地质勘察院相关规定履行保密、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派遣员工因岗位胜任能力不足,在年度考核、综合评价、全员竞聘上岗等过程中结果被证明不适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予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第十八条派遣员工在劳务派遣周期结束后可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不同意续签的应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并经相关负责人同意。第十九条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产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员工个人、劳务公司三方协商解决。第二十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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