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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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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docx

    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根据苏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的文件精神,为规范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充分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和服务社会的积极性,促进创新人才培养,特制定此细则。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一、参评对象与评定条件(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对象是基本学制年限内在校在学的全口制研究生,并且其人事档案(己参加工作的包含工资关系)须转入我校。(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者;2、人事档案未转入我校者;3、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手续注册者;4、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5、超过基本学制年限延长学习期限者;6、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或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藏事实或有虚假内容者;7、在研究生培养环节中未达到规定要求者;8、违反科学道德、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者;9、各类考试作弊或违纪者,以及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10、其他经学院认定不符合参评条件者。二、奖励等级与标准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四个等级:特等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每个等级的具体名额以学校下达名额为准)三、评审原则和依据(一)评审工作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杜绝弄虚作假。(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在同一学年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能与国家奖学金兼得,但可与研究生其他奖助学金兼得。(三)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学生的学业奖学金主要依据报考情况和入学考试综合成绩进行评定。入学考试综合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15%的硕士推免生第一学年可直接获得特等或一等学业奖学金,其中西部支教推免研究生直接获得一等奖学金;对于毕业于国内九大音乐院校(中央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四川音乐学院、武汉音乐学院、星海音乐学院、天津音乐学院、沈阳音乐学院、西安音乐学院)的推免生,优先考虑;其他硕士推免生根据入学考试综合成绩排名先后顺序获得一等或二等学业奖学金。经入学考试录取的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学生,根据入学考试综合成绩排名,依次获得相应等级的学业奖学金。(四)硕士研究生二、三年级学生的学业奖学金主要依据其上一学年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表彰奖励等综合因素评定,其中科研成果的署名单位为苏州大学。(五)硕士研究生二、三年级学生如果学业成绩有挂科,一律不予参评。四、评审组织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和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五、评审程序与资金发放(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采取研究生个人自主申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程序进行。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D(二)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初评工作。在确定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三)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四)财务处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五)退学的研究生在按实际学习时间(以月计算)退还相应学费的同时,应退还相应学业奖学金。(六)毕业班的研究生发生违法违纪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其己参评发放的本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予停发或退回,未退回的可视为欠费,须在办理离校手续时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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