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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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进一步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促进"跨境理财通”试点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联合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有关情况如下:一、起草背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更好发挥作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习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跨境理财通”试点是金融支持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互联互通的重要尝试。2021年联合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首次打通了境内外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为大湾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近年来,随着"跨境理财通”业务运行发展,业务办理流程上有一定优化的空间,市场主体对扩大参与试点机构范围、产品范围和额度等有强烈的需求。为了进一步提升"跨境理财通"便利程度,贯彻人民至上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联合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开展修订。二、主要修改本次修订遵循依法合规的原则,结合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的市场需求,针对市场主体关注的焦点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反映较多的难点问题,降低"跨境理财通”业务准入门槛,扩大试点范围,优化办理流程等。(一)进一步提高投资者参与业务试点的便利性。一是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参与门槛从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降低为"满2年”。同时,增加'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作为家庭金融资产准入备选条件之一。二是适当提高投资者个人额度。将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度从10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300万元人民币。如个人同时通过银行和证券公司参与试点的,两种渠道分别各有150万元额度。(二)多方位扩大"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范围。一是扩大参与机构范围。增加证券公司参与试点,并明确其参与方式及相关业务安排。二是扩大合资格产品范围。在"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中,增加内地销售银行的人民币存款产品。同时,将"Rl'至,R3'风险等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范围拓展为'''Rl'至'R4'风险等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商品期货基金。(三)优化明确"跨境理财通"业务办理流程。一是细化跨境宣传销售指引。新增境内销售机构、境内合作机构可进行的跨境宣传销售行为。二是明确试点退出机制。明确试点业务退出机制。(四)修改相关单位名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将关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表述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