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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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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告知书.docx

    行政机关告知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要求,就办理行政事项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内容告知如下:(一)行政事项及证明事项名称1行政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2证明事项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二)行政事项的法定依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三)证明事项证明的内容或者申请人需要具备的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四)申请人承诺后免于提交以下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1.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在现场提交如下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申请人自愿作出符合条件的承诺的,向行政机关提交签字(盖章)的承诺书(一式二份)。(六)核查方式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生效承诺书后,当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七)申请人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事项时,发现申请人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打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根据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据实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区分不同失信情形依法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0(八)承诺书不公开。青岛市黄岛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人承诺书(参考文本)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及号码:住址(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方式:申请人就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需要提交的证明,作出如下承诺:(一)基本信息填写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自愿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四)承诺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证明内容或者具备法定条件;(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编号:0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非名称照片机构代码登记证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身份证号民非职备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其他社会职务本人主要简历自何年月至何年月在何地区何单位职务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印章)经办人:年月日(印章)经办人:年.月日(印章)经办人: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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