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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斗门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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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斗门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斗门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关于印发斗门区困难人员临时救助标准的通知(斗民字(2012)153号)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办(20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调整斗门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标准。一、支出型救助对象(一)因家庭成员在教育、医疗、残疾人康复护理、自然灾害等情况,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年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支出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总收入60%的,救助标准原则按不低于自付费用的40%给予救助,最高为3个月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标准原则按不低于自付费用的60%给予救助,最高为3个月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广东省特困救助供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四)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Io0%的比例给予救助。(四)因其他特殊原因,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且生活困难的家庭,由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救助。二、急难型救助对象(一)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等因素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可参照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按2个月标准范围内给予救助。(二)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见义勇为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其临时救助标准可参照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按2个月标准范围内给予救助。(三)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的成年人,需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进行庇护救助和临时监护的;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区救助管理站提供10天以内的食宿等救助。(四)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可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可参照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按3个月标准范围内给予救助。(五)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其临时救助标准可参照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按2个月标准范围内给予救助。(六)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劳动力无法返岗复工,家庭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无失业保险或失业保险金超过领取期限,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临时救助标准可参照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按2个月标准范围内给予救助。(七)按规定获得各类社会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镇(街道)根据救助标准综合考虑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合理确定,进行实物救助或资金救助等应急救助。三、救助对象获得的临时救助金,不应超过其遭遇困难所发生的实际支出金额。四、同一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支出型及急难型救助金额累计最高原则上不超过本市36个月低保标准。五、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镇街审批,每月报区民政局备案;救助金额超过的,由区民政局负责审批。六、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斗门区困难人员临时救助标准的通知(斗民字2012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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