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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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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docx

    XX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XX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XX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办(2012)10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三条财政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投资评审工作。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第五条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县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向建设项目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评审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四)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和担保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第七条列入财政部门评审范围的项目:(一)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二)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范围:单项投资总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三)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评审范围:项目投资额在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四)工程项目竣工财务结(决)算评审范围: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五)县人民政府或上级部门要求开展评审的其他工作。(六)工程项目概(预)算已经财政部门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工程招标控制价评审(特殊项目需要纳入评审的除外)。(七)涉密项目暂不纳入评审范围。第八条未列入财政部门评审范围的项目:(一)项目投资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审核,以审核的结果作为合同价或结算价的依据。(二)项目投资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一6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审核,以审核的结果作为合同价的依据;结算审核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报财政部门审批后,由项目业主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以审核的结果作为结算价的依据,结算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三)项目投资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40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批后,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县政府集中采购中标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审核,以审核的结果作为合同价的依据,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自行组织审核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人员根据现行工程预算定额和当时当地造价站公布的材料信息价进行编制设计(施工)图纸、项目工程预(结)算清单等并成立审核小组或委托定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收集班子会议纪要、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按国家规定编制)等材料到财政部门备案并办理采购手续,上述材料将作为财政拨款的依据。财政部门视情况对评审结果进行抽查。中介机构的选择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原则上从县政府集中采购中标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中选取,但预算编制、预算审核、结算审核单位不能是同一家机构。审核的环节必须委托由县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委托前须经财政部门审批(下同)。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一)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评价与审查。(二)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四)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五)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六)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七)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审核。(八)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及索赔情况审核。(九)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十)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一)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十三)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第三章评审程序和要求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和要求:凡属于财政评审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预(结)算报审的规定要求向财政部门(或受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报送评审资料并填写资料送审承诺书(上限控制价、竣工结算)。财政部门(或受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提交的项目送审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送审资料是否满足要求以及需补交的资料清单,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交所需材料,超过5个工作日材料未齐全的,退回送审材料;收到完整的评审材料后,应限时办结如下事项:(一)预算上控价:单项或批量工程项目送审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报告;单项或批量工程项目送审金额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IOoo万元以下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报告;单项或批量工程项目送审金额在IOoo万元以上(含IoOO万元)100oo万元以下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报告;单项或批量工程项目送审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含IoOoO万元)的,2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报告。(二)竣工结算:单项或批量工程项目送审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60万元以下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报告;单项或批量工程项目送审金额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报告;单项或批量工程项目送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IooO万元以下的,4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报告;单项或批量工程项目送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IOoO万元)100Oo万元以下的,5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报告;单项或批量工程项目送审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含IoooO万元)的,6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报告。(三)出具初审报告后,将初审报告发给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对,项目建设单位对复审无异议须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予以确认后将书面同意材料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书面同意的评审结果出具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对初审报告有异议需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如超过5个工作日不作任何反馈,将视为认同此评审结果,财政部门以此评审结果出具评审结论。以上时限不含补交材料、核对、征求意见反馈和对数的时间,结算审核单项送审金额在Ioooo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如取证项目过多,难度大的,工作量特别多,需要延期的,财政部门应在评审控制时间到期前告知送审单位,并明确告知延期的期限。第十一条对于评审结论中,审核金额超过立项概(预)算的项目,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核。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不按相关规定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财政部门根据情况暂缓下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第十三条审计机关依法对竣工结算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监督。负责编制竣工结算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项目施工合同约定事项编制竣工结算书,不得违反项目施工合同出现约定故意少算、高估冒算等随意压低(抬高)工程造价行为。违反有关法律和行业规范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四章评审结果的运用第十四条按照规定要求以及各部门评审的分工,项目建设部门自主组织审核的结果,财政投资评审的结论均是安排项目资金、调整项目预算、核准政府采购、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等事项的依据之一。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建设部门自主组织审核的结果、财政投资评审的结论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对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编制、审核的项目进行抽查,如抽查中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多拨款项将由项目建设单位(发包人)追回,县财政局根据投资评审的审减金额相应扣减项目预算指标或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第五章工作职责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二)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三)对属于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并下达评审结论。(四)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五)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六)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第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所属单位评审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并督促所属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材料。(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三)需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的,应按规定书面反馈意见。(四)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评审结论。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一)对自行组织(或委托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编制、审核项目预算、结算的结果负责。(二)配合财政部门(委托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三)配合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工作。(四)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结果提出并签署反馈意见。(五)执行财政部门下达的评审结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第十九条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按年度审计计划,依法对所管辖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揭露项目在立项审批、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物资采购和招投标、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工程质量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第二十一条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发布之日前的项目按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规(2020)8号)执行。本办法发布后,X政规(2020)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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