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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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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docx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充分发挥其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自治区高新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管辖,有明确地域界限,重点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区。第三条自治区高新区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积极创新发展,成为我区创新体制机制、聚集高层次人才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承接产业转移以及对外开放、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载体。第四条自治区高新区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高新区的开发、建设、管理等工作,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高新区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高新区进行指导和支持。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自治区高新区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所在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二)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支持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三)申报的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产业突出,且制定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四)申报的高新区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投资总额占园区工业投资总额的30%以上;近三年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占同期工业总产值的30%以上;企业R&D经费投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比自治区R&D经费投入强度高20%;高新技术企业占所在地级市总量的20%以上。(五)申报的高新区近三年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5%以上,发明专利授权量年均增长10%以上,新产品产值年均增长15%以上。(六)申报的高新区建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公共科技服务机构。(七)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要求。申报的高新区发展规划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集中治理设施与规划、建设同步,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第三章申报材料第六条申报的高新区需提供如下材料:(一)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的申请。(二)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书(须加盖高新区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公章)。(三)申报高新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四)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申报高新区的四至范围坐标图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以及土地集约利用考核评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五)所在地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依法批准城市(镇)总体规划图上申报高新区的四至范围图件,申报的高新区发展规划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及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六)环境影响报告审查意见以及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报告等材料。(七)申报的高新区在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统计等方面的证明材料。第四章审批管理第七条自治区高新区审批程序如下:(一)由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认定自治区高新区的申请。(二)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科技厅XX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等部门组织专家组开展实地考察评审,提出考察评审意见。(三)由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考察评审意见,提出认定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发文予以批复。第八条自治区高新区实行竞争机制下的动态管理。自治区科技厅制定XX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标准和办法,纳入自治区对工业园区的考核范围,提高高新区的考核比重。经考核,对各项工作成效优秀的高新区予以表彰,并优先支持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顿;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亮黄牌”警告;对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的,将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其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格。第九条自治区高新区管理机构应于每年5月底前按要求填报上年度统计信息表,经所在地级市科技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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