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引进人才贡献奖励实施细则.docx
新引进人才贡献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才"强省会”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结 合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 重点产业企业新引进的年薪(税前)超过50万 元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高管、核心人才,按其工 资性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用于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 展贡献的奖励,前3年按IO0%给予奖励,之后2年减半奖励。第三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实 施,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相关责任部门以及新区、各 区(市、县、开发区)共同参与,协同推进。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第四条 申报企业主营业务属于重点发展产业目录, 同时在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含在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 央属、省属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纳税和缴纳社 会保险。第五条 人才贡献奖励申报由企业单位集中申报,不 受理个人申报。第六条 人才贡献奖励于每年3月集中组织申报,同一 人最高可连续申报5年,当年兑现发放上一年贡献奖励。第七条 申报人才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L首次引进到工作,与申报企业订立5年及以上劳动合 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2.个人年度工资性收入(税前)超过50万元。第八条申报新引进人才贡献奖励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新引进人才贡献奖励申请表;申报企业与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申报企业向人才发放工资的转账记录及其个人所得税 完税证明材料(不含股权转让、股权分红、成果转让等收入)。第九条 申报流程(一)市属国有企业申报流程1 .申报。企业于每年3月前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向市 人才服务一站式办事大厅申报。2 .审核。市人才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初审 核实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 拟补贴名单。3 .公示。拟补贴名单在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4 .兑现。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按程序将补 贴资金拨付至人才本人银行账户。(二)其他企业申报流程L申报。企业(央企、省属企业、区属国有企业、非公 企业)于每年3月前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向企业注册地所在 的新区、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才服务窗口报送有关申报 资料。2 .初审。新区、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才服务窗口部 门对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建议意见。3 .审核。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区、 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定拟发放名单。4 .公示。将拟发放名单在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 为5个工作日。5 .兑现。公示无异议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 分级负责、分级承担的原则,市级财政将市级承担部分资金 通过转移支付下达至各区(市、县、开发区),各区(市、县、 开发区)相关部门结合上级下达资金和本级匹配资金一并拨 付至人才本人银行账户。新区自行组织兑现后报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备案。第十条 人才贡献奖励兑现发放管理期间,凡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终止兑现。(一)人才及其申报企业达不到奖励兑现条件的。(二)人才因辞职、调离、开除等原因与申报企业解除劳 动关系的。第十一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 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经费,并纳入诚 信负面清单;造假的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人才政策支持;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附则第十二条 经费保障。新区、各区(市、县、开发区) 要将新引进人才贡献奖励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人才贡献 奖励由市人才资源开发经费和企业注册地(纳税地)财政人 才资源开发经费按财税分享比例承担。引进到新区人才贡献 奖励由新区承担。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