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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人口信息查询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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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人口信息查询工作规范.docx

    公安机关人口信息查询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人口信息查询服务,维护公民人口信息安全,保障司法人员、执业律师等依法调查取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有关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各地县级公安户政部门(XX、XX在各镇区公安户政部门)负责免费提供全省范围内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没有服务窗口的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指定驻地或其他派出所户籍窗口负责。各地市公安户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增设市一级服务窗口。第三条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诉讼,执业律师因所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可申请查询全省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含近3年内注销居住登记信息),户籍人口基本信息项目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人像、曾用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派出所、户籍地址,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项目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人像、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省市县(区)、居住地址、登记日期。第四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委监委等国家机关单位因侦查办案、人事管理等工作需要,可申请查询全省户籍人口信息及同户人员信息、全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第五条个人因寻找亲人等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在征求被查询人同意后,经办民警口头告知相关信息。第六条个人因诉讼申请查询人口信息的,应填写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提交身份证件、法院或仲裁机构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须注明申请人和被查询人具体信息)。由法定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交法定代理人身份证件和法定代理关系证明。第七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诉讼申请查询人口信息的,可以委托工作人员来申请,应填写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须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法院或仲裁机构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须注明申请人和被查询人具体信息)。第八条执业律师因所承办法律事务申请查询人口信息的,应填写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授权委托书(须有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盖章、包含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须注明委托人、代理律师、被查询人、查询事由)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查询事由只包括代理诉讼案件或仲裁案件。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等不能申请查询公民人口信息。第九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委监委等国家机关单位因侦查办案、人事管理等申请查询人口信息的,应填写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提交身份证件或工作证件、调查函(须注明经办人、查询内容和查询事由)。第十条个人因寻找亲人等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应填写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提交身份证件和相关佐证材料,查询处理结果由经办民警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的“签收情况”中作记录。第十一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受理民警应当场受理,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中填写审核意见,登录省级人口信息系统严格核准被查询人,打印并提供查询结果;对材料不全等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一次性告知查询申请人。如果遇到查询数量较多或系统、网络故障等情形难以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可以先予以受理,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打印好查询结果,再通知查询申请人前来领取。查询结果不提供电子文档,只以纸质形式提供。第十二条查询结果统一加盖查询受理单位户口专用章或人口信息查询专用章后交给查询申请人,查询申请人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签收;没有查询结果的,出具查无结果的回执,受理民警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签收情况中备注。因查询申请人所提交的被查询人信息错误、模糊或缺失等无法查询到具体人口信息的,或者查询结果无法确定的,受理民警应告知查询申请人补充相关信息,并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签收情况中备注,不出具查询结果。第十三条查询申请人对人口信息查询结果有疑义或者需进一步核实的,需到被查询人户籍地、居住登记地公安机关申请查询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和居住登记信息,由户籍地、居住登记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再出具查询结果。非因档案管理问题等特殊情形,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时间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第十四条各地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制度,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查询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要及时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第十五条受理民警要严格落实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扩大查询对象、范围,对不符合查询条件的,要做好解释工作,防止泄漏公民个人信息。受理民警未严格审核申请资料,违规提供人口信息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和有关人员直接责任。第十六条查询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口信息的,或者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无关人口信息的,一经查证属实,将情况通报给查询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其单位主管部门;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人口信息涉及公民隐私,查询申请人应当严格保密,不得违法、违规对外泄露。对泄漏公民个人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个人或单位责任。第十八条本规范由XX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范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以往全省有关人口信息查询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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