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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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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奖励办法.docx

    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打击道路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逆向行驶、涉牌涉证、拼装报废车上路、客车超员、运载危险物品车辆违反规定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根据XX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法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甘政发(2010)31号)关于“建立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等规定,奖励公民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统一由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第三条公民可以通过电话、短信、信件等方式,向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处理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违法行为发生地交警支队或大队;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话、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第四条各地要严格执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落实交通违法罚缴分离制度。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奖励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从上缴的罚没收入中安排解决。第五条公民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或提供的有关线索和拍摄交通违法车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证据资料,要及时、准确、便于查处和固定证据,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标准的,经市(州)或县(市、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负责人批准,确定奖金数额,奖金一般为100元至500元。第六条对举报查实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500元;(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三)公路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上的,奖励300元;(四)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奖励500元;(五)挪用、转借或套用、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奖励500元;(六)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奖励200元;(七)驾驶运载危险物品车辆违反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奖励500元;(八)驾驶走私,被盗抢机动车的,奖励500元;(九)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100元。第七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线索,在调查处理完毕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以按照奖励标准予以奖励。第八条公民举报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由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二)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举之报前已经主动整改的;(三)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虽然属实,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固定证据,无法查处的。第九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警力查处,在查清举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等事宜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便领取奖金。多人举报的,根据举报线索的重要程度、先后顺序按百分比分配奖金。第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实有关举报人身份等情况后,根据举报人意愿等情况,通过银行、邮政汇款等方式,及时将奖金汇寄至举报人的有关银行账户或地址;也可以直接派员送达或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第十一条举报人在接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或汇款地址,不到指定地点领取的,视同自动放弃奖励。第十二条严禁举报人利用掌握的证据材料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严禁诬告和提供伪证材料,违者严格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具体举报情况。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第十四条公安交通民警要认真履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职责,不得串通他人弄虚作假领取奖金,违者将按照人民警察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五条举报采取自愿的原则,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第十六条本办法由XX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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