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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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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docx

    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常用的处罚职权制定本基准。一、基本原则和要求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基于有利于环境监管目的,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便于适用的原则。行政处罚裁量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明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实现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所适用的法规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相同的要求。二、行使裁量权的特殊情形(一)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1.2年内因同一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以上的;2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 .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4 .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5 .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6 .伪造、变造证据材料,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7 .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二)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3 .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4 .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三)不予处罚的情形1 .列入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的违法行为,其中的整改日期起算点除有特殊规定外,均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次日;2 .未列入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但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进行教育、引导。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根据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污染物的性质和排放情况、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等违法情节,对行为人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水污染物管理制度、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噪声管理制度等同类常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见附件)。四、按日连续处罚裁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1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4 .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1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2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3 .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4 ,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5 .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特殊情形:污染物超标排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按日连续处罚:L对无法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民生项目,在治理改造期间污染物排放再次超标的;2 .污染物超标种类总数较前次减少50%以上,再次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较前次下降50%以上或者新增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不超过0.5倍的;3 .前次超标污染物均已达标,且新增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0.5倍以下的;4 .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0.1倍以下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查监测时,监测因子应当涵盖前次监测因子。五、有关适用问题的规定1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在案件终结移送审查表案件调查终结处理审批表等审批文书中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拟处理意见时应写明裁量依据,并在处罚决定书中注明。2 .本基准列举了对本市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未列入基准表中前九部分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3 .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经局长办公会等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提高本基准规定的处罚档次。4 .除有特殊说明外,本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5 .有关人员因不遵守本基准,导致作出的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附件: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附件第一部分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一)违反环评制度单位:万元类额无需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已建成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登记表项目0-11-33-5类别、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造成较大环境或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报告表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建设项目总投资额l%-2%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报告书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23%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4%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备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号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t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学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口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F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f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平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先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攵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可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二)违反验收制度单位:万元类额别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已过追溯期)且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报告表项目综合20-2525-3030-405-10综合(逾期不改正)100-110110-135135-150辐射5-88-1111-14报告书项目综合30-4040-6060-10010-20综合(逾期不改正)135-150150-175175-200辐射11-1414-1717-20备注L对于有多种非特征污染物排放的,对应综合类项目进行裁量,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罚。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3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单位:万元另符合“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参考”中的一类符合“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参考”中的两类符合“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参考”中的三类符合“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参考”中的四类报告表项目20-2525-3030-3535-40报告二吩项目25-4040-6060-8080-100备注L参考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附件“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参考”的四类情形。2.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部分违反水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一)排放超标单位:万元二)违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等使用制度类额别超标倍数Wl1超标倍数W22超标倍数W4超标倍数4一般单位日排水量WlOO吨,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WI万吨10-1212-1515-1818-20100吨一般单位日排水量W500吨,1万吨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W5万吨12-1515-2020-2525-30500吨一般单位日排水量WlOOO吨,5万吨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WlO万吨15-2020-3030-4040-50一般单位日排水量1000吨,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10万吨20-3030-5050-8080-100备注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处罚。2 .一个排放口多项污染物超标的,选择超标倍数高的超标项进行裁量。3 .适用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预处理标准的,如污水排入下游有集中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管网,且排放满足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裁量权基准执行本表“一般单位日排水量WlOo吨,生活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1万吨”,超标倍数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限值计算。4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放,处罚额度为10万元。5.5WPH6或9PHW10,对应超标倍数Wl;4WPH5或I(KPHW11,对应1超标倍数2;2PH4或IkPH12.5,对应2超标倍数4;PH2或PH212.5,对应超标倍数4。单位:万元情*别、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拒不改正的违法情节一般的违法情节严重的已安装且联网,但未通过验收,或安装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已安装,未联网未安装责令停产整治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2-44-104-1010-1515-20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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