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第壹文秘!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第壹文秘
全部分类
  • 幼儿/小学教育>
  • 中学教育>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考试>
  • 外语学习>
  • 资格/认证考试>
  • 论文>
  • IT计算机>
  • 法律/法学>
  • 建筑/环境>
  • 通信/电子>
  • 医学/心理学>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第壹文秘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刑事办案风险概述.docx

    • 资源ID:555912       资源大小:17.39KB        全文页数:5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如果您不填写信息,系统将为您自动创建临时账号,适用于临时下载。
    如果您填写信息,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系统自动生成),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刑事办案风险概述.docx

    刑事办案风险概述本概述立足于刑事办案律师可为、可不为、如何为的角度,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简单陈述,以期与我的同仁们共同做好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目次一、委托二、会见三、阅卷四、其他方面本概述以下词语的含义:1.刑诉,是指2018年10月26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2刑法,是指根据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后的刑法;3 .监察法,是指2018年3月2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4 .刑诉解释,是指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5 .检察规则,是指2019年12月30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6 .公安办案规定,是指2020年7月20日修正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委托1 .接受委托的时间点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或是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点(监委办理案件另论),应为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此时间之前不可(法律咨询除外)。若是监察委员会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律师应自检察院接受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介入,而在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包括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律师亦无权介入。法条依据刑诉第34条、律师法第28条、检察规则第40条、监察法第43条、第44条2 ,委托人身份识别刑事案件的委托人是嫌疑人(或被告人),若其被羁押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委托。注,若非被羁押的,如被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只能由其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委托。刑事案件中的近亲属有别于民事领域中的近亲属的范围。若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只能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法条依据:刑诉第34条第三款、第108条第六项3.委托资料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以及委托人与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份关系证明等资料。4.委托手续递交有同行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直接到看守所会见,其实不妥。应将接受委托的相关情况告知侦查机关后,再行到看守所会见。法条依据刑诉第34条第四款、公安办案规定第48条二、会见刑事案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检察院阶段、法院阶段,会见贯穿三阶段。不过,会见在这三阶段各有侧重点和不同。通常而言,侦查阶段的会见,律师更多的是单向了解案情,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以及代为申诉、控告等法律帮助(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应经侦查机关许可)。而检察院、法院阶段,因证据基本上已经收集、固定,律师已查阅了本案案件材料,律师对案情也极为了解。此阶段会见,律师可以向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注意,是核实有关证据,而非告知嫌疑人整个案件事实的证据,仅就有疑问或是存在矛盾的点向嫌疑人求证,不能将本案案件材料及与本案有关的案件信息传递给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师基于会见、阅卷或其他正当、合法渠道获知的案件证据材料及相关信息等,不应与嫌疑人家属互通,不可向嫌疑人家属通报案件信息,不可将复制的案件材料传递给嫌疑人家属。律师会见应当严格遵守监管场所的监管规定。关于会见应当遵守的规则,律师在会见时仔细阅读会见室墙上的会见规定,并严格遵守会见规定即可。法条依据:刑诉第38条、第39条第三款、第四款、公安办案规定第52条、53条、第55条第二款三、阅卷本节着重强调的是,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件材料后,如何做好案件材料的保密事宜,特别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如前所述,律师获取的案件材料在开庭前(特别是涉及有共同犯罪、取保候审等情形的)不应告知嫌疑人(或被告人)(向其核实有关证据除外)。如果案件属于不公开审理的,即便案件已生效判决,律师在任何时候也不可将其办案期间获知的案件有关材料予以公开。法条依据:刑诉第48条、第188条、刑诉解释第55条、刑法第308条之一四、其他方面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行使调查权时针对不同的对象,需履行不同的申请手续。律师经证人同意,可以直接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不过,非必要情形,一般不建议律师行使该等调查权。律师不可帮助嫌疑人(或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律师应当遵守司法礼仪和庭审纪律,不得干扰正常的司法秩序。律师在刑事诉讼期间不可利用自媒体或是网络资源干扰司法秩序,诉讼活动等。法条依据刑诉第43条、第44条、刑诉解释第306条、第309条、第310条、刑法第306条

    注意事项

    本文(刑事办案风险概述.docx)为本站会员(p**)主动上传,第壹文秘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壹文秘(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1wenmi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1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第壹文秘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壹文秘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