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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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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docx

    XX县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XX县城区养犬管理工作,规范文明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加快推进自治区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依法养犬。饲养犬只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二、健康养犬。犬只饲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携带犬只到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进行狂犬病的强制免疫,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三、文明养犬。犬只饲养人不得携犬只进入超市、农贸市场、商店、饭店、公园绿地、学校、医院、博物馆、体育场馆、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室等公共场所;携犬只乘坐电梯应当避开乘坐电梯高峰期时间;携犬只出户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四、卫生养犬。携犬外出时,随身备好小铲子(或硬皮纸)和垃圾袋,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并妥善处置,保持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五、安全养犬。饲养大型犬只应当在固定场所圈养或者拴养。禁止饲养烈性犬只。防止犬只乱吠乱叫、伤人、夜晚狂叫等扰民现象发生。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六、违法处理。敞放的犬类动物,视为流浪犬只。在县城区域,由公安部门牵头,住建、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职能配合依法进行抓捕;在乡(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乡(镇)辖区派出所配合依法进行抓捕。抓捕的犬只按照相关规定以无主财物进行处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无犬只准养证、有效免疫证和免疫标志的犬只,均属违章犬,一律视为野犬。所有野犬及违章犬,城市(含县城)由公安部门随时或定期组织捕灭,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捕灭。)饲养犬类,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放任犬类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驱使犬类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携带犬类外出,未束牵引绳(链)、进入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予以警告和处罚。未及时清理犬类排放粪便的,由住建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规定责令清除和处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携带犬类外出,未束牵引绳(链)、进入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责令改正和予以处罚。未及时清理犬类排放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饲养人或者携犬类人员不服从纠正和处理,拒绝、阻碍执法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携带犬类未进行免疫登记、从事犬类违法经营活动等行为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监督电话:IlO(县公安局)、621238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212167(县农业农村局)、6212323(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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