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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外会诊管理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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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外会诊管理的暂行规定.docx

    院外会诊管理的暂行规定为规范我院医师会诊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我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公布如下:第一条院外会诊包括邀请外院专家到我院会诊及我院医师外出会诊。第二条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会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外出会诊必须以不得影响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我院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为前提。第二条在日常诊疗活动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医师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填写会诊申请单到医务科办理相关手续。由医务科与被邀请会诊医院及被邀请会诊医师联系,会诊结束后统一结算相关会诊费用。第三条邀请我院医师外出会诊的医疗机构,应向我院医务科出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医师接到外院会诊邀请后,必须经医务科同意,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将书面会诊邀请函留存医务科后方可外出会诊。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机构,我院医师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会诊邀请超出其诊疗科目,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医疗机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会诊医师执业范围的医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我院接外院的书面会诊邀请函后将安排医师外出会诊,除存在下列情形:会诊邀请超出了我院诊疗科目或是因为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我院医师在外院会诊过程中应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察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在会诊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医师在院外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汇报医务科,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沼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医师在外院会诊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受任何费用,会诊费用由邀请会诊医院直接与我院统一结算。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七条会诊结束后,邀请会诊的医师应将会诊结果报告医务科,医务科将通报被邀请会诊医疗机构。同样,被邀请院外会诊的我院医师应将会诊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医务科,以备登记。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外出会诊,或在会诊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医师,医院将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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