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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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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docx

    *学院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建设,提高学校安全文明管理水平,营造良好育人环境,促进我校各项事业和谐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凡使用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的人员均须遵守本制度。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学校保卫处是管理校园治安、交通秩序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车辆、行人出入校园和校园内交通秩序等进行管理。校园交通管理人员和门卫为校内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具体实施人。其职责为:(一)负责指导进出车主登记,维护进出校园秩序。(二)负责对进出校园的可疑车辆、物品、人员证件进行检查。(三)负责指挥进出校园车辆的行驶、停放。(四)负责对违规车辆和行人进行规范和劝导。第三章行驶管理第四条学校在各校门安排管理人员。凡进出学校的电动自行车均需沿机动车通道进出。未进行登记的人员不允许使用电动自行车出入校园。第五条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的询查和管理。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有权制止可疑电动自行车出入校园。第六条师生员工雇用的送货电动自行车须由雇用人员本人到校门口登记接送。第七条以下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一)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二)*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不能上路的其他类型电动自行车辆。第八条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持行人优先、靠右行驶、慢速通行、定点停放的原则,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禁止鸣笛,进出校门、校内行驶速度每小时不超过10公里。第四章停放管理第九条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保卫处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并张贴相关安全使用提示。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电动自行车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如有违反,保卫处有权清理。第十条校园内的电动自行车一律按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所有电动自行车按先后次序依次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影响其他车辆的停放,不得影响交通通行。第十一条未经保卫处同意,禁止任何人员在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电动自行车。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车主应爱护停放场地内的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停放车辆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擅自携带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停放的,如发生事故,车主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四条车主在停车场停放电动自行车时请勿开启报警器,避免出现噪音扰民现象。第十五条校园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处不设置充电装置,不提供充电服务,车主不得擅自在校内任何地方实施充电作业。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各部门对电动自行车进出停放等事项必须严格把关。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十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其严重程度采取包括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以及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等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一)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证件或采用欺骗手段为他人电动自行车进出校园提供帮助的。(二)酒后驾车的。(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车主在使用及停放电动自行车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本规定,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一)乱停乱放造成交通堵塞、消防通道堵塞等违规、违法行为。(二)在停车场停放电动自行车时开启报警器。(三)擅自在校内实施电动自行车充电作业。(四)其他影响校园秩序和安全的行为。第一次违反上述规定,管理人员将对其车辆进行锁车;第二次违规,管理人员将对其车辆进行锁车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其姓名及所在部门;第三次违规,学校将取消当事人再次使用电动自行车进出校园的资格。第十九条因违规充电不当引发火灾事故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按照消防部门鉴定情况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学校授权保卫处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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