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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积极做好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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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积极做好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关于积极做好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分级备案工作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区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促进全区政务新媒体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本通知所称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是指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抖音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政府办是全区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务新媒体工作。政务新媒体开设单位是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主动接受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宣传部门、网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和安全管理等职责。二、规范管理(-)统筹开设整合。区政府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以主办单位为主体认证,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区政府部门内设股室不得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下属单位原则上不再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已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应与本部门政务新媒体进行整合。区政府部门只保留涉及民生和应急信息发布工作需要的政务新媒体账号;各镇(街道)不再新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原有政务新媒体账号不再保留。禁止任何个人以单位名义开通政务新媒体账号。(二)加强内容保障。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内容发布审核机制,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的原则。政务新媒体每两周更新内容不少于1次,重点发布主动公开的政策文件信息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要注重运用图表、图解、卡通、视频等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发布工作。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要提前做好沟通协调。转载发布的,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信息。不得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三)做好安全防护。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管理、保密审查和应急预案制度,提高政务新媒体安全防护能力。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无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加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管理。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及时处理,发现重大舆情要按程序上报相关部门。(四)落实备案制度。各单位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关停、注销等工作,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在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区政府办提交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备案表(附件)。当前需要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单位,在4月8日前按程序报送备案表至区政府办(区委区政府办公楼118室)。三、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把加强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工作作为提升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能力水平的重要途径,认真做好政务新媒体备案工作,推动政务新媒体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积极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政务信息发布引导、舆情应对和网络安全等工作。(二)加强人员培训。要结合政务公开工作的推进,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增强信息编发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回应引导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严防安全、泄密事故和内容更新不及时、互动回应差等现象发生。(三)加强日常管理。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政务新媒体的运维监管工作,区政府办将定期组织检查,对信息更新慢、内容发布迟、交流互动差、办事效率低的政务新媒体督促整改,对信息长期无更新、无互动无服务、监管不到位的坚决关停,对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清理整合。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备案表代表主体账号主体/认证账号或应用名称所属平台备案类型备案原由主办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年月日备案主管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年月日填表说明:1 .代表主体指备案政务新媒体所代表的地方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2 .所属平台: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其他第三方平台,其他第三方平台开设的须说明平台的具体名称。3 .备案类型:开设、变更、关停、注销。4 .备案原由:说明开设、变更、关停、注销的具体原因。5 .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6 .备案主管单位指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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