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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树名木大树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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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树名木大树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古树名木大树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古树名木大树的认定,依据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古树名木鉴定规范(LY/T2737-2016)、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LY/T2738-2016)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除自然保护区外的古树名木大树的相关认定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条对树龄达到100年以上的树木应当进行古树认定。第四条名木认定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名木认定:(一)国家领袖人物、外国元首或著名政治人物所植树木;(二)国内外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所植或咏题的树木;(三)分布在名胜古迹、历史园林、宗教场所、名人故居等场所与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树木;(四)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标志性树木;(五)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树木;(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五条对胸径达100厘米以上,树龄不足100年且不属于名木的树木予以大树认定。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大树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并报市、州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的古树名木大树资源,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要对申请认定的古树名木大树情况开展调查、鉴定,并按照程序进行认定。第八条县级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古树名木大树进行调查、登记造册、临时编号、拍照、定位;若现场无法判断树种或树龄的,可以聘请专家组进行论证。第九条市、县级可以建立地方古树名木大树专家库。根据古树名木大树鉴定工作的需要,县级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可从省、市、县级专家库中选取3人以上组成专家组进行论证。第十条经县级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审核,相关因子齐全、无异议的拟认定的大树数据,由县级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在大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后如有异议的,由县级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另行组织专家组予以复查,并对复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由县级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出具书面结论予以认定。笫十一条县级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将完整的古树名木调查数据报市级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市级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汇总调查数据并审核,提出市级意见后报省级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二条经省级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审核,相关因子齐全、无异议的拟认定的古树名木数据,反馈给市、县级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由县级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在古树名木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满后如有异议的,由县级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另行组织专家组予以复查,并对复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再逐级上报省级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第十三条省级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对各地经公示无异议后再次上报的古树名木数据进行审定,对符合认定程序的古树名木出具书面结论予以认定。第四章档案管理第十四条古树名木大树资料应当建立档案,档案分为纸质档案、视频档案及数据库档案三种类别,并将古树名木相关数据录入全国古树名木信息系统。纸质档案包括调查基础材料和图片资料。市(州)和省级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需建立古树名木大树数据库,并指导县级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将相关数据录入数据库和录入全国古树名木信息系统。第十五条纸质材料应统一装订成册,并按档案管理要求予以保存。县级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建档保存全部古树名木大树材料;省级、市(州)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备案保存古树名木大树数据库。第十六条各地补充调查新发现的古树名木大树,按认定程序开展认定,同时更新档案资料和信息系统。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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