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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业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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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业的若干意见.docx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业的若干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各相关单位:为有效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依法从业,进一步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我局草拟了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业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后,现将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业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9月8日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业的若干意见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函(2022)169号)及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建党(2022)409号)要求,为有效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依法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进一步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从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包含招标代理业务,同时具有有效的海南省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手册。二、规范招标代理合同签订。按海口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办法(海住建规字(2021)1号)要求,招标代理合同在标准合同内容之外,应包含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表、廉洁协议及保密协议(做合同附件)等内容。,三、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根据关于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的通知(琼发改法规(2022)674号)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当发布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应于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前至少30日公布。四、依法规范招标公告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可开展EPC招标,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之后,可开展施工及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及监理等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相应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五、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I五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招标文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六、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工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方式抽取,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专业特点应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且经招标人现场签字确认。七、规范中标候选人发布时间。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收到评标报告时间自评标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发现存在投标人弄虚假、评标专家不客观不公正履职等情形,应当依法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及时配合异议投诉处理。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代理公司在此期间,应根据代理合同约定,与招标人对异议进行处理。当投诉人对异议处理不满意,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时,招标代理公司应积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九、规范书面情况报告提交时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关于统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材料清单及办理时限的函(海住建招(2021)174号)明确的材料清单,通过海南省政务服务网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严厉打击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串通投标情形。行业监督部门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串通投标、泄露招标投标应保密信息、帮助招标人规避监管等问题的,应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查处和打击,除及时列入海南省诚信黑名单实行最严厉诚信惩戒,应同步移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处罚,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规定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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