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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县交通运输局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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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县交通运输局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docx

    某某县交通运输局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事故,根据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某县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单位各站、各股室,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第二条本规定是指通过局安委会、逐级督促、检查情况告知、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奖励和处罚等制度,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制度。第三条我局对各站、各股室负责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督管理,局安委会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工作。第四条局办公室、各站、各股室应当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分析消防安全现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消防工作。第五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应当依法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六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等消防安全重点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公众聚集场所工作人员至少每半年培训一次;(三)严格落实有关动用明火的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用明火施工;(四)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第七条各站、各股室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发现被监管的企业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通报局安委会和公安消防机构。第八条各站、各股室应当按照下列分工,逐级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按照隶属关系,负责督促相关下属企业;第九条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综合考核被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综合考核的具体内容由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第十条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被督促企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以及保障消防安全职责落实的制度措施;(二)督促被督促企业单位消除火灾隐患,协助被督促单位整改无能力解决的火灾隐患;(三)根据被督促企业单位的特点,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和共性问题;(四)掌握被督促企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情况;(五)每年对被督促企业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并组织实施奖惩工作;(六)建立督促工作专门档案。负有督促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落实规定的职责。第十一条被督促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督促单位的检查指导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并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情况和其他重大消防安全事项。第十二条局安委会发现存在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或者普遍存在的问题,除依法查处外,可以书面告知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第十三条局安委会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将下级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作为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并建立考评档案。第十四条被督促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五条局安委会应当指导各站、各股室搞好消防安全责任制。局安委会监督的各站、各股室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意见;公安消防机构负有责任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给予通报批评。第十六条各站、各股室不履行与消防安全相关的法定职责的,局安委会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主管领导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分。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某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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