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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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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办法.docx

    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办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和“青苗培育工程”实施办法文件精神,为建设一支优秀的青年教师队伍,提高我院青年教师的教学和科研能力,进一步规范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充分发挥优秀老教师“传帮带”作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办法。第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接受导师的指导(一)2018年以后来院工作或2018年以后从其他岗位转到教学岗位,且无高校教学工作经历者;(二)35周岁(含)以下、未曾接受过导师指导者;(三)特殊情况下,经系(部)集体研究讨论,认为需要提高教学能力和(或)科研能力者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第二条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期通常为两年。从2018年起,每年选拔若干对教师结成导师制师徒对子。第三条导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工作责任心强。(二)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具有较强的课堂教学能力,或具有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的能力。(三)必须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个别专业也可由优秀的讲师担任。(四)省级、校级教学名师及教学、科研获奖者优先。第四条导师应履行的职责(一)对青年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和师德教育,传授科学的教育思想、促进青年教师健康成长;(二)帮助青年教师确定发展方向,拟定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计划书;培养计划书必须包括培养的目标或预期取得的成果,具体任务,日常工作要求,以及导师指定的需要完成的任务;(三)指导青年教师运用科学的教学方法,熟练把握各教学环节(授课计划、教案讲稿、课堂讲授、作业批改、答疑、考试等),合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指导青年教师完成课堂教学实践;(四)指导青年教师申报各类课题,并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带领青年教师接触行业,参与行业服务活动第五条导师选拔程序(一)根据导师的条件,由本人自愿报名,各系(部)推荐导师人选;(二)人事处进行基本资格审核,报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三)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颁发聘书。第六条导师的聘期导师每届聘期为两年。指导任务完成好者在第二届导师选拔时优先考虑。第七条师徒结对程序(一)师徒结对采取组织安排和双方协商相结合的原则。各系(部)根据聘任导师专业方向和研究方向,组织和推荐本系(部)青年教师申请;(二)师徒结对人员名单由人事处和教务处审议;(三)审议通过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四)公示,并发文。第八条被指导青年教师职责(一)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被指导期内的工作计划;(二)虚心听取导师的意见,认真接受导师的指导;(三)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教学设计、教案编写,提高教学水平;(四)在导师的指导下熟悉课堂讲授方法,学会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完成各教学环节,认真批改学生作业,做好答疑工作;完成一篇教研总结。(五)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课题研究,掌握课题研究的基本方法,初步明确自己的科研方向,并完成一篇有价值的科研论文。(六)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一门课程教学任务。(七)服从系部工作安排,参与系部行政工作。第九条培养措施每名导师原则上指导1名青年教师,最多不超过2名。每对师徒对子培养经费3000元,其中2000元为导师指导费,1000元用于青年教师培养。经费可用于资助青年教师发表教学、科研论文;购买本专业书籍、教学参考资料、教学影像资料等。培养经费以课时的形式计发。第十条管理与考核(一)管理导师在教学和科研上要和青年教师共同执行“两听、两看、一汇报、一总结”制度。1.教学上要坚持“两听、两看,两听:即青年教师要经常听导师的课,向导师学习,每周听导师课不少于2节;导师要有计划地听指导对象的课,每学期不少于10节。两看:即被指导者要经常看导师的教案、课件等资料;导师也要经常看被指导者的教案、课件,和被指导者一起备课,指导其编写教学计划。2 .科研上导师应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有关专业的教研、科研工作,指导他们完成一篇以上教研、科研总结、专题报告或论文,或参加一项院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青年教师有义务参加导师的科研、教改工作或其他专业工作,参与导师的课题研究等。3 .一汇报:在培养期的第二学期,被指导教师需安排一次公开课,由院系教学督导员、人事处、教务处、各系(部)对青年教师进行随堂听课评议,检查师徒对子一学年的帮、学情况。4 .一总结:培养期满,师徒对子要对指导工作进行总结,院系教学督导员、人事处、教务处、各系(部)要对师徒对子工作进行评议,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二)考核学院对导师和青年教师实行双重考核。培养期开始2周内,须完成青年教师培养工作计划,指导期结束后1周内,须提交:1 .青年教师听导师授课的听课记录;2 .青年教师一门课程的教案、课件;3 .教研总结(主要论述应如何有效地开展所授课程的教学,要求3000字左右);4 .培养期间开展科研工作情况。以上材料提交教务处、高职教育研究与科研科审核,对照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计划书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发放导师津贴。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8年5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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