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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作业审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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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作业审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做好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作业审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一、审批实施部门各市(州)、县(市、区)电力管理部门作为实施部门,负责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工作。二、许可范围与程序(一)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征得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1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采、开挖等作业。2 .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3 .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4 .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指水平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确因建设需要在上述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征得该电力设施管理单位、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后,有关管理部门方可批准其爆破作业。(三)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在公路上行驶的,还须征得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开展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应向作业地点所在市(州)或县(市、区)政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行政许可,并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三、许可权限与职能职责县(市、区)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属地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跨县(市、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由市(州)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跨市(州)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可向省能源局申请协调办理。四、相关工作要求(一)压实安全责任。各市(州)、县(市、区)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公路管理机构等要切实履职尽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对所批准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要落实电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作业期间电力设施巡视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若有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开展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单位是施工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要落实安全措施,强化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二)规范办事流程。各市(州)、县(市、区)电力管理部门要参照本通知要求,编制许可事项权力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细化工作措施,统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办理。(三)加强规划对接。各市(州)、县(市、区)电力管理部门要主动对接市(州)、县(市、区)建设规划部门,对涉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规划、审批事项进行审查,确保其他新建设施不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定时向电力管理部门、建设规划部门报告电力设施位置信息。(四)加强组织协调。省能源局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各市(州)、县(市、区)电力管理部门办理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事项;各市(州)、县(市、区)电力管理部门每月5日前要将上月许可办理情况上报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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