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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学分互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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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学分互认管理办法.docx

    学院学分互认管理办法为适应学分制改革需要,推进教学资源共享,增强学生学习的选择性,完善教学管理制度,规范赴合作院校访学生及学籍异动学生管理,特制定本办法。学分互认,是指学生除学习本校课程之外,还可以学习合作院校的相关课程,所得学分可以转换为本校人才培养方案中未修或未考核合格的课程学分,同时本校学分也为其他院校所承认。第一条学分互认的范围1.校外修读的课程。2 .学籍异动(转专业、复学、留级、工作室)学生的课程。3 .重修、辅修学生课程。第二条学分互认的原则学分互认以课程属性相同、课程内容相近、学分和学时基本一致为准则。必修课程可以置换必修、限选课程,限选课程可以置换限选课程,但一般不能置换必修课程。1 .遵循以多换少、以难换易的原则,即同一类课程中学分多的课程互认为学分少的课程,内容难度大的课程互认为内容难度小的课程。2 .若学校培养方案调整,课程名称不变,但学时、学分不同等情况,造成实际修读课程学分低于原要求学分,允许以少换多,但学分差应控制在2学分以内;3 .校外课程,按照学分相对等量的原则互认,因各校教学体制存在较大差异,允许互认课程学分以少换多,但学分差应控制在2学分以内。若外校的学时学分换算规则与我校差异较大,可遵循课程学时量基本对等的原则,即学生在校外修读课程学时一般按照每18学时(或每13小时)计1学分进行换算,如确实有上述换算不适用的情况,由学生所在学院酌情拟定合理的认定方案,并报教务处审核。4 .校外修读的课程内容和学分数与本专业教学计划内课程差异较大,可申请认定为通识选修课程。5 .本校修读的通识选修课原则上不允许认定为专业课或通识必修课。6 .修读日语、俄语等非英语课程的学生,在读期间通过相关语种全国等级考试,可免修培养计划中的英语课程,取得学分。7 .学分互认由开课学院负责认定。8 .学分不能重复认定,课程及学分认定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第三条学分认定记载办法1.1 外修读的课程,凡认定为通识必修课程或专业课课程,其课程名称、学分及课程性质原则上按我校教学计划课程录入;凡认定为选修课程,其课程名称和学分按我校课程库内已有的类似课程名称及学分录入;若我校确无类似课程,可按实际修读课程名称及学分录入。1.2 认课程成绩记载方式以百分制为主,如为等级制则按以下标准换算:ScaleExcellentGoodMediumPassFail等级优秀A(A+、A-)良好B(B+、B-)中等C(C+、c-)及格D(D+、D-)不及格F分数9585756555成绩绩点4.54.64.71.5O3.若有其他计分形式,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认定标准,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执行。第四条学分认定办理程序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修读学校成绩单原件(赴国外、台港澳合作院校访学生成绩单须分别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及签章),所在学院负责审核、认定并录入教务系统。1.赴合作院校交流的访学生在确认校外修读课程前,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对方学校提供修读的课程清单,进行课程匹配选择和认定。学生填写学院学分互认申请表(附件1),提交学院。2.学生申请学分互认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第一周至第三周,赴合作院校交流的访学生应于返校后三周内办理学分互认手续。第五条其他1.学分互认工作是一项严肃的、且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各学院要高度重视,通过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研究学生课程学分认定的重大事项及实施方案。课程学分认定事宜可由开课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授权相关人员具体执行,但认定结果应由开课单位严格把控。2各学院可结合本学院具体情况,结合本办法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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