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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城市架空管线管理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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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城市架空管线管理的意见.docx

    关于城市架空管线管理的意见为了加强本市架空管线管理,有效消除安全隐患,净化城市空间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架空管线,是指设置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信息传输线缆、10千伏以下配电线缆及其杆架、分接箱(柜)等设施。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市架空管线的管理工作。一、确立原则标准(一)基本原则本市架空管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二)管理标准1 .市区内主次干道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不得新设置架空管线或在已有杆架上增设架空管线。2 .埋设入地区域原有的架空管线,具备入地条件的应当逐步埋设入地。3 .因地下管位等原因无法埋设入地的原有的架空管线,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并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确认后,可以暂时予以保留。二、落实备案制度(一)新建管线优先采取埋地敷设的方式,新建通信管线优先采取“多网合一”的方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规划、施工等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新建管线埋地敷设前应当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二)确因地下管道资源不足或者工程建设、临时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设置架空管线的,应当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请备案,在设置期限届满前由申请人及时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审查同意不得乱拉乱设、私自敷设架空管线。(三)备案资料包括:管线名称、路由、规格、数量,相关设施的规格、数量以及管线空间布置等。(四)分接箱(柜)等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外,不得影响道路通行。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管线井盖、箱(柜)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方便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出现缺损或影响交通安全的,各权属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修复。(五)已建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行改造,采取埋设入地或入槽等隐蔽措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市貌。2024年10月1日前,应当逐步改造完成现有架空管线。三、履行维护管理义务架空管线的权属单位或个人(所有权人和依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以下维护管理义务:(一)在架空管线的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架空管线类别、路由及权属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安排专业维护人员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确保架空管线安全、整洁、完好。(三)对架空管线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影响安全、交通道路通行或市容景观的情况,立即进行处理。(四)及时清除废弃的架空管线及其杆架。(五)发现在其杆架上擅自搭挂的线缆,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清除;不能清除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承担的维护管理义务。(七)权属单位或个人对架空管线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由权属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四、强化监督管理(一)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架空管线出现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情况后,应当督促架空管线管理人及时抢修,恢复架空管线的正常状态;情况紧急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联合消防、公安、住建、电业等部门及属地政府(街道)加强对充电桩及其线路的管理,对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影响市容市貌的,影响居民通行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架空管线进行清理整治时,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三)经确认对权属不明的架空管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组织清除。(四)对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的架空管线、附墙线,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处理。五、加强经费保障架空管线改造费用由权属单位或个人承担,无权属单位或个人的,改造(包括拆除)费用由所在地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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