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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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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全文及解读.docx

    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对擅自移动、损坏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最低水位线标志桩的,或者在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擅自引水出湖的行为(一)处罚依据1、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最低水位线标志桩,当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未经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引水出湖。2、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损坏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最低水位线标志桩的,或者在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擅自引水出湖的,由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裁量权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1、擅自移动核心区水位线标志桩的,处IOO元以上IOOO元以下罚款。2、损坏核心区水位线标志桩的,处IOOo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3、当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未经许可,擅自引水出湖使湖泊水位下降2厘米以下的,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4、当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未经许可,擅自引水出湖使湖泊水位下降2厘米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对擅自占用或者移动候鸟保护设施、设备的行为(一)处罚依据1、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偷盗、擅自占用或者移动候鸟保护设施、设备。确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候鸟保护监测站点的,应当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迁移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2、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偷盗候鸟保护设施、设备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移动候鸟保护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裁量权基准按以下规定处罚:1、经教育主动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2、经教育拒不改正,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3、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轻微后果的,个人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000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4、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个人处8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罚款,单位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对在候鸟重要栖息地、候鸟集中分布区和自然保护区使用无人飞行器等拍摄候鸟,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的,或者惊吓、驱赶候鸟以及实施其他严重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的行为(一)处罚依据1、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三款:除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外,禁止在候鸟重要栖息地、候鸟集中分布区和自然保护区使用无人飞行器等拍摄候鸟,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禁止惊吓、驱赶候鸟以及实施其他严重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的行为。2、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候鸟重要栖息地、候鸟巢中分布区和自然保护区使用无人飞行器等拍摄候鸟,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的,或者惊吓、驱赶候鸟以及实施其他严重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候鸟伤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裁量权基准按以下规定处罚:1、经教育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2、经教育拒不改正,处5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罚款。3、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处IOOO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政策解读近期,省林业局出台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和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特别是2021年10月12日习近平主席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I5)领导人峰会上的重要讲话,全面阐释了我国推进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主张和行动,为进一步加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2022年1月1日起,我省施行了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和细化了候鸟保护行为。为指导推进全省候鸟保护管理工作,有必要及时出台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目标任务对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禁止的擅自移动水位线标志桩、擅自引水出湖、擅自占用或者移动设施设备、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等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细化,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法律法规依据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2021年11月19日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四、主要内容L对擅自移动、损坏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最低水位线标志桩的,或者在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擅自引水出湖等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细化。对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进行了汇总和细化。2 .对擅自占用或者移动候鸟保护设施、设备等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细化。对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了汇总和细化。3 .对在候鸟重要栖息地、候鸟集中分布区和自然保护区使用无人飞行器等拍摄候鸟,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的,或者惊吓、驱赶候鸟以及实施其他严重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等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细化。根据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三款,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了汇总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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