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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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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docx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有效维护我所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下属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我所及下属单位作为当事人,与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间发生的各类争议案件,包括:(一)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二)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三)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四)劳动仲裁案件;(五)其他可能引起争议的法律纠纷案件。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第四条我所法律纠纷案件实行统一管理、协作配合的管理机制。第五条法律事务办公室是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具体办理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参与法律纠纷案件的协商处理,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仲甥口诉讼;(三)负责向集团公司政策与法律事务部及时备案报告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按时报告法律纠纷案件的统计情况;(四)负责选聘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等法律中介机构,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五)负责向档案室移送案件资料。第六条纠纷发生部门及下属单位是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坚持依法管理,从源头上防范法律纠纷的发生;(二)及时将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事项上报主管所领导,并通报法律事务办公室;(三)负责根据主管所领导批准的法律纠纷处理方案,对可以自行协商的法律纠纷进行协商处理;(四)负责向法律事务办公室提供与纠纷案件处理相关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等;(五)指派专人协助参与法律纠纷案件的协商、调解、诉讼或仲裁,配合案件的处理。第七条法律纠纷案件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一般法律纠纷案件两类。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纠纷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100O万元人民币的法律纠纷案件;(二)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三)涉外法律纠纷案件;(四)单位涉嫌单位犯罪的;(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法律纠纷案件;(六)其他涉及单位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法律纠纷案件。一般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不具备上款所述情形。第八条发生法律纠纷案件,相关部门或下属单位应当自纠纷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主管所领导及法律事务办公室;特别紧急的,应当立即上报。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当日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及法律事务办公室。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法律事务办公室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上报上级公司。第九条各部门或下属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应以书面形式报主管所领导及法律事务办公室备案。法律纠纷案件报告(请示)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和预计可能产生的效果;(三)案件结果的分析预测。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第十条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坚持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业务的副职)分工负责,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具体办理,有关部门予以配合的原则。第十一条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送达法律文书的,或法律纠纷案件对方当事人送达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法律文书的,由法律事务办公室接收;直接送达有关部门的,不得自行签收,应通知法律事务办公室接收。需要以单位名义主动提起诉讼或仲裁的,纠纷发生部门或下属单位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向法律事务办公室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附送有关资料。第十二条在总法律顾问的主持下,法律事务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案件情况分析、相关证据收集等工作,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最大限度保护我所合法权益的原则,明确案件应对策略,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方案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实施,一般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方案经总法律顾问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法律事务办公室为办理案件的需要有权向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调查、收集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第十四条处理法律纠纷案件需外聘律师的,由法律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办理。第十五条案件结案后,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当写出书面结案报告报法定代表人及总法律顾问。第十六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其他法律工作人员(如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因涉及单位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时,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法律事务办公室,由法律事务办公室请示总法律顾问后统一组织接待和安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待。第十七条涉及法律纠纷或第三人法律纠纷的对外出具证据材料,应当按照知情人草拟、部门审核、法律事务办公室复核、报总法律顾问批准、然后再加盖公章的程序办理,方可出具证据材料。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外出具任何可能有损我所利益的证据材料。第四章奖惩第十八条对在处理、解决法律纠纷案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对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者未遵守本办法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员工处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法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中原涉及单位权益纠纷的处理的内容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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