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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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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实施办法.docx

    XX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为规范XX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XX省财政厅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X财建202261号)和XX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X财建2022H1号),以及县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上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安排用于支持我县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资金。二、资金由我县财政、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将各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实施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等。县住建局负责住房保障项目储备、计划编制申报、资金分配建议等前期基础性工作,分解绩效目标,联合相关单位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资金监管等各项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具体工作。三、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四、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租赁住房保障。一是租赁补贴发放,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二是租赁住房建设筹集,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建设筹集(改建、配建、购买,以及维修和设施设备购置等)的支出;三是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平台等与租赁住房发展相关的支出。(二)城镇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置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S)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老旧小区的加装电梯等支出。五、租赁住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资金按照实际完成租赁补贴发放金额、租赁住房筹集套(间)数、城镇棚户区改造套数(含安置住房开工建设套数和货币化安置套数)等因素,结合项目实际状况、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分配。六、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按照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项目实际状况、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分配。七、县住建局应及时编制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报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并于每年9月底前分别将资金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备案。县住建局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县财政局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八、分解下达专项资金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缺口量大、筹措难的项目予以适当倾斜。九、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十、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十一、县财政局应当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县住建局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费。十二、县住建局、财政局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可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县住建局、财政局汇总各项目实施单位申报材料(含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并于每年1月25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十三、县财政局、住建局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十四、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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