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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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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docx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闽宁狱假字(2019)第13号罪犯秦超,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14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6年8月13日至2020年11月12日。于2017年1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1.思想改造: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2遵守监规:能自觉遵守监规。3 .学习情况: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项考核成绩合格。4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5 .奖励情况:起始期自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379分,获得3个表扬。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19年3月4日附:罪犯卷宗材料共1卷2册。福建省宁德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闽宁狱假字(2019)第14号罪犯叶淑文,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2012)厦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叶淑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刑期自2012年1月9日至2024年1月8日。于2012年11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月26日减刑刑个月;2016年6月29日减刑1年;现刑期至2022年3月8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1.思想改造: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2 .遵守监规:能自觉遵守监规。3 .学习情况: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项考核成绩合格。4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5 .奖励情况:间隔期自2016年7月至2018年1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3012分,获得5个表扬。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19年3月4日附:罪犯卷宗材料共1卷2册。福建省宁德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闽宁狱假字(2019)第15号罪犯林礼旺,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福建省顺昌县。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闽0902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礼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IoOoOO元,追缴违法所得102525元。刑期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于2017年4月24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福建省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我监于2018年12月6日与罪犯林礼旺的父亲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福建省顺昌县司法局于2019年1月8日作出顺司矫评估2019001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认定罪犯林礼旺适宜社区矫正。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1 .思想改造: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2 .遵守监规: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3 .学习情况: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项考核成绩合格。4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5 .奖励情况:考核期自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174.6分,获得3个表扬。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礼旺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19年3月4日附:罪犯卷宗材料共1卷2册。福建省宁德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闽宁狱假字(2019)第16号罪犯林云钦,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8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云钦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闽01刑终1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24日至2021年3月23日。我监于2018年11月9日与罪犯林云钦的妻子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融司矫评估(2018)411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林云钦适用社区矫正。于2017年2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变动。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1 .思想改造: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2 .遵守监规:共扣1次分;经教育后能自觉遵守监规。3 .学习情况: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项考核成绩合格。4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从事车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5 .奖励情况:起始期自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193.1分,获得3个表扬。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云钦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19年3月4日附:罪犯卷宗材料共1卷2册。福建省宁德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闽宁狱假字(2019)第17号罪犯龚于信,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福安市。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于信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宁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0日。我监于2018年11月26日与罪犯龚于信的儿子龚思敏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福安市司法局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安司社调字(2018)第237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认为罪犯龚于信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于2013年3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医院二十七分监区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120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龚于信减刑一年六个月;又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闽09刑更57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龚于信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3月10日止。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1.思想改造: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2遵守监规:能自觉遵守监规。3 .学习情况: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项考核成绩合格。4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5 .奖励情况:间隔期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467分,获得2个表扬。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龚于信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19年3月4日附:罪犯卷宗材料共1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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