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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2023-2025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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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2023-2025年).docx

    附件:福州高新区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精神,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粮食规模化生产,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措施。一、鼓励扩大早稻种植面积。对种植早稻的经营主体,按照实际种植早稻面积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450元/亩;种植早稻面积30亩以上的列为早稻示范片,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700元/亩。种植面积达100亩的,当年度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种植面积每增加IOo亩追加奖励1万元,单个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二、鼓励规模种植中晚稻。对集中连片种植单季中晚稻3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当年度按照实际种植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三、鼓励双季稻种植。对种植双季稻的经营主体,在早稻补助的基础上,当年度再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四、鼓励发展再生稻。对种植再生稻的经营主体,在享受早稻补助的基础上,当年度再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五、鼓励抛荒指荒耕地复耕种植粮食作物。在抛荒摞荒耕地复耕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复耕并种植水稻的,当年度按照实际种植水稻面积一次性补助100O元/亩;复耕并种植其他粮食作物的,当年度按照实际种植粮食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600元/亩;对耕地品质进行提升(包含增肥、增土、水源改造等),复垦种植粮食作物相对集中连片1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800元/亩。六、支持耕地“非粮化”问题治理和果茶园套种粮食作物。对耕地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粮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5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度给予种植水稻一次性补助2000元/亩,种植其他粮食作物1200元/亩;对相对集中连片利用茶园、果园间作套种粮食作物且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达5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七、支持发展油料作物。对秋冬种油菜面积达5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对大豆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八、支持建设粮食烘干设施。对我区购买谷物(粮食)烘干机并在我区辖区内使用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或种粮大户,在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当年度给予购置款40%的配套叠加补贴。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措施在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3)4号)文件基础上制定,同类措施按就高不叠加享受,由市财政补助完剩余部分由区财政补足;本措施第三条、第四条分别在第一条基础上叠加,其余按就高不叠加享受;该措施原则上可以与其他惠粮政策叠加享受。本措施由区农林水局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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