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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员(师)职业能力等级评价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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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员(师)职业能力等级评价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docx

    附件物业管理员(师)职业能力等级评价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员(师)职业能力等级评价工作管理,规范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评价申报人员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保证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物业管理员(师)职业能力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物业管理员(师)职业能力等级评价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管理员(师)职业能力等级评价(以下简称“评价”)申报人员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报人员,是指根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物协”)评价工作有关规定在考试区域参加评价的人员。本办法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评价命(审)题、评卷、论文答辩、巡考及其他考试服务的相关人员。本办法所称的考试区域,是指距考生座位前后左右1米的范围,要求设在相对安静、独立、光线适宜、不逆光、无干扰的场所内。第四条认定与处理违规行为,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二章申报人员违规行为处理第五条申报人员在评价中不得出现下列违规行为:(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遮挡脸部、打手势;(二)抄录、复制、拍摄试题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三)携带或使用与考试相关的书籍、纸、笔、通讯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手机、耳机、对讲机、智能手表)或其他禁止带入考试区域的物品;(四)在考试过程中出现两人以上同屏;(五)在考试过程中与他人交谈;(六)未在规定的考试区域参加考试,或在考试时间内擅自离开考试区域;(七)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八)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九)让他人替考;(十)通过各种传播渠道散播不实信息或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十一)通过填报不实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第六条申报人员出现第五条(一)(二)(三)的违规行为,评价服务平台将以弹屏给予警告,经巡考人员核实确认为作弊的,将强制交卷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第七条申报人员出现第五条(四)(五)(六)的违规行为,评价服务平台将以弹屏给予警告,警告2次后仍不改正的,将强制交卷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第八条申报人员出现第五条第(九)条违规行为,评价服务平台将直接强制交卷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第九条申报人员出现第五条(七)(八)(十)的违规行为,评价服务平台将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自考试成绩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价,并纳入物业管理人员失信行为记录。第十条申报人员出现第五条(十一)的违规行为,经核实后由中国物协发布公告并撤销证书。自证书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价,并纳入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失信行为记录。第三章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在评价中不得出现下列违规行为:(一)泄露评价考试试题或与评价考试相关的保密信息;(二)参与评价的考前培训及相关活动;(三)篡改、泄露评价考试相关数据和信息;(四)泄露评价考试命题专家信息;(五)擅自更改评价考试日期、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六)因工作失职造成论文答辩秩序混乱;(七)未准确记录评价考场情况及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八)未严格执行评价回避制度。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出现第十一条中违规行为,取消其继续参与评价的工作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四章处理程序第十三条申报人员在评价中的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当场处理。对于被认定的违规行为,评价服务平台保留相应的违规事实证据材料,并以邮件方式将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发送至申报人员填报邮箱。第十四条在评价工作中,若发现申报人员和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可向中国物协实名举报。中国物协将对举报内容予以核实处理,并将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或通报。第十五条申报人员与工作人员对违规行为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中国物协提出书面申诉。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物协负责修改和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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