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住院病人用药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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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住院病人用药管理制度.docx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住院病人用药管理制度一、总则: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五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常规(广东科技出版社)、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为标准。二、临床用药选择原则(一) 本着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选择药物,同类药物选择应充分考虑性价比。(二)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常规、各专科诊疗常规及教科书要求,根据病情选择一线药物、二线药物及出院带药。(三)急、危、重症或治疗效果不佳等特殊情况,可根据学科发展选择较贵重药物。(四) 抗菌药物严格按照*五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标准执行。(五) 辅助治疗用药应严格掌握用药指征和使用时限,超说明书、超范围、无明确指征使用,一律视为不合理用药。(六)化疗病人药占比超标减免只限于化疗药物,辅助用药不予减免。三、管理与督查(一)督查方式:抽查出院病历,由医保办根据病人费用及药占比确定检查名单,并进行初查。(二)抽查比例:按照医保出院病历数的510%进行月度抽查,以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所有抽查病例号由医保办存档。(三)认定办法:分不合理用药、不当用药两类。初查认定有不合理或不当用药嫌疑病例,由医保办、药剂科、医务科、质控科共同认定;经共同认定为不合理或不当用药的病例,由医保办书面通知科室,科室可进行一次书面申诉(如科室不予申诉,就以通知结果为最终结果),提交药事管理委员会最后确认。(四)认定标准:违反本管理规定“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可认定为不合理用药。违反本管理规定第二条经济原则选择药物,导致病人定额或药占比超标可认定为不当用药。三、处罚(一)经认定不合理用药病例,按照*五院院发200947号文件执行,药品费用总额由科主任和主管医生均摊,(二)经认定不当用药病例,按照不合理用药处罚额度20%执行,承担方式不变。经院内各级机构认定无不合理用药情况的病例,如在上级主管部门检查中被认定为不合理用药,则由最后认定部门承担违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