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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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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实施细则.docx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V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财库(202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参照XX省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X财库12021)X号),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动态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监控发现的疑点信息和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第三条动态监控不改变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和责任,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改变各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管权。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的合法合规性负责。第四条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动态监控管理。第二章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第五条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资金。财政部门可根据财政管理需要将其他资金纳入动态监控范围。第六条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付款人账号、支付时间、付款金额、结算方式、用途、预算科目、支付方式、支付类型、项目名称、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及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第七条动态监控的主要事项包括:(一)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1.是否按照财政批准的年度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2 .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账户等支付资金;3 .是否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4 .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5 .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计提基金发放补贴和报销费用。(二)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1.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支付资金;6 .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填写的支付信息完整、准确反馈相关内容;7 .是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及时、准确、完整传输动态监控信息;8 .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与人民银行的清算业务;9 .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预算单位重大违规支付事项。(三)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其他需要动态监控的事项第三章预警分类第八条一级预警:主要是指不符合预算执行主体的职责、财政资金管理要求以及涉及财政资金安全的支付行为。包括:录入岗、审核岗为同一用户;同一账户划转资金;涉及资金安全的非关联方收款人控制;向本单位未备案账户转款。出现一级预警提示时,将限制用户进行任何操作,预算单位需向财政部门提供书面说明,并及时进行整改。第九条二级预警:主要是指不符合预算管理程序、不符合账户使用核算范围等方面的支付行为以及其他重点支出。包括:通过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转入本单位及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资金;未通过公务卡模块办理公务卡还款;未使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不按规定科目使用;超额提取现金等。出现二级预警提示时,预算单位如不进行修改和纠错,需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填写说明及上传相关佐证依据。第四章监控预警规则第十条支付流程控制预警内容:录入岗、审核岗为同一用户预警级次:一级预警实现规则:国库集中支付、国库拨款、专户拨款、单位资金支付录入岗、审核岗为同一用户,系统预警。第十一条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划转控制(一)预警内容:同一单位内部划转资金1.同一账户划转资金预警级次:一级预警实现规则:录入支付申请时付款账户与收款账户一致,系统预警。2.同一单位内部划转资金预警级次:二级预警实现规则:资金性质为政府预算资金或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单位向本单位其他实有银行账户划转资金(以单位编码、单位名称和银行账户管理模块信息进行筛选),系统预警。(二)预警内容:向其他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划转资金预警级次:二级预警实现规则:资金性质为政府预算资金或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单位向其他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划转资金(以银行账户管理模块信息进行筛选),系统预警。第十二条资金用途控制(一)预警内容:用财政资金缴纳税款预警级次:二级预警实现规则:资金性质为政府预算资金或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款人信息包含“缴存专户”或用途含“税”,系统预警。(二)预警内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预警级次:二级预警实现规则:资金性质为政府预算资金或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指标项目类别为部门项目,支付申请用途栏包含“工资”、“奖金”、“奖励”、“津贴”、“补助”、“工会”、“公积金”、“保险”等,系统预警。(三)预警内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人员经费预警级次:二级预警实现规则:资金性质为政府预算资金或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指标项目类别为人员类,用途栏包含“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或其他非工资福利支出,系统提示预警。(四)预警内容:未按规定用途缴纳社会保障费预警级次:二级预警实现规则:资金性质为政府预算资金或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政府支出经济分类为社会保障缴费,凭证摘要不含“保险”、“保”、“医保”、“社保”,系统预警。(五)预警内容:未按规定用途缴纳住房公积金预警级次:二级预警实现规则:资金性质为政府预算资金或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为“住房公积金”,凭证摘要不含“公积金”,系统预警。第十三条公务卡使用控制(一)预警内容:未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预警级次:二级预警实现规则:资金性质为政府预算资金或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通过非公务卡支付业务类型,部门支出经济分类为商品和服务支出,支付用途含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系统预警。(二)预警内容:公务卡还款方式有误预警级次:二级预警实现规则:资金性质为政府预算资金或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通过非公务卡支付业务类型,支付用途包含公务卡,系统预警。第十四条收款方账户控制(一)预警内容:使用财政资金向非税专户划转资金预警级次:二级预警实现规则:资金性质为政府预算资金或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向收款名包含“非税”的银行账户划转资金(衔接账户管理系统信息进行筛选)系统预警。(二)预警内容:向本单位未备案账户转款预警级次:一级预警实现规则:资金性质为政府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或单位基金,向本单位账户划转资金且收款方账号不在银行账户管理模块数据库中,系统预警。(三)预警内容:收款方账户为财政要求撤销、或到期账预警级次:二级预警实现规则:资金性质为政府预算资金或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款方账号在银行账户管理模块中为财政要求撤销、或到期账户,系统预警,并自动设置违规。(四)预警内容:划转资金到疑似违规方收款账户。预警级次:一级预警实现规则:资金性质为政府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或单位资金,收款人含“证券”、“会所”、“烟草”、“酒”等,系统预警。(五)预警内容:大额转账支出到个人收款账户预警级次:二级预警实现规则:资金性质为政府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或单位资金,收款人为个人账户,金额超10万元,系统预警。第十五条现金提取控制(一)预警内容:违规提取现金预警级次:一级预警实现规则:资金性质为政府预算资金或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经济分类为“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缴费”、“债务还本支出”、“债务利息支出”,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系统预警。(二)预警内容:政府预算资金超额提取现金1.预警级次:二级预警实现规则:资金性质为政府预算资金,支付方式为国库集中支付,结算方式为电子现金支付,单笔提取现金超过05万元或月提取现金超过1万元,系统提示预警。2.预警级次:二级预警实现规则:资金性质为政府预算资金,部门支出经济分类为“302-商品和服务支出”的指标下达总额,若累计提取现金超过该指标下达总额的8%系统预警,并自动设置违规。(三)预警内容:自有资金超额提取现金预警级次:二级预警实现规则:资金性质为单位资金,结算方式为现金,全年提取现金超过5万元,该类支出在录入状态提交保存后系统提示预警。第十六条付款时间控制1,预警内容:在非工作时间内发生支出预警级次:二级预警实现规则:资金性质为政府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或单位资金,在非工作时间(17:OO点至次日9点)或非工作日发生支出,系统预警。第五章监控疑点信息核实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管理需要,采取系统预警和人工判断相结合的方式,动态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核实监控疑点信息。第十八条系统预警是指在一体化系统中设置动态监控管理规则,利用系统中的预算指标、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等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分析,对监控疑点信息提示预警。财政部门可根据预算执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对动态监控管理规则适时进行调整。第十九条系统预警后,预算单位应及时、主动对监控疑点信息和违规问题进行纠正处理或书面向财政部门解释说明,主管部门应负责督促所属预算单位纠正处理。第二十条对于预算单位未及时处理的监控疑点信息,财政部门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核实:(一)电话核实。通过电话方式向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收款单位等了解核实情况。(二)调阅材料。通知预算单位或代理银行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会计账册及财务报表等资料。(三)约谈和实地核证。对电话和调阅材料方式无法完全核实的,根据工作需要约谈或实地了解核实情况。(四)部门协查。对情况复杂或相关单位不配合核实工作的,财政部门将监控疑点信息转送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或代理银行协助调查核实。第二十一条被核实单位应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核实工作,确保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合法、有效。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核实监控疑点信息过程中,应做好文字记录、电子记录和资料归档等工作。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接到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收款人等关于国库集中支付事项的投诉后,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处理。第六章违规问题处理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对核实确认的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作出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存在违规问题的,根据情节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一)对确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原因发生错误支付的,财政部门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预算单位按照规范方式进行整改,预算单位应及时整改。(二)对违反财政预算和执行管理有关规定的,财政部门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预算单位采取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等方式进行整改,预算单位应及时整改。(三)对不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财政部门制发书面整改意见,要求限期予以整改。(四)对未在限期内落实财政部门书面整改意见的,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可以采取暂停拨付资金、撤销相关银行账户等处理措施。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第二十六条代理银行存在违规问题的,根据情节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一)对违规支付资金的,应将违规资金按原渠递退回相关银行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相关协议承担赔偿责任。(二)对未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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