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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户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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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户籍管理规定.docx

    学院户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户口的规范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服务,根据户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校各级各类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属我校集体户口的,其户口均按本办法实施管理。第三条校保卫处是集体户口管理部门。第二章户口的迁入第四条可以申报我校户口的对象:(一)外省市户口的国家计划统一招生的学生;新生的户口申报:(一)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在一个月内,凭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户口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受理。(二)保卫处根据外省市迁入我校的人数和校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本年度招生计划名册到永州市零陵区公安分局朝阳派出所审核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三)新生当年户口未迁入学校,第二年不予受理。第三章户口的迁出第五条户口在学校的应届毕业生,须在离校前持身份证、毕业证(或系部出具介绍信)到校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一时未落实工作或准备继续在国内升学深造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户口和档案的托管。在户口托管期间,校保卫处按协议规定收取托管费用20元/年,并为托管学生提供仅限于在国内就业或在国内升学相关的户籍证明。第六条户口在学校因私出国、因病等原因提前获准退学的学生,离校时持教务处发的离校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将户口迁出学校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第七条受到开除学籍、取消入学资格等处理或获准退学的学生,受到开除公职等处分、或调离学校、退职、辞职的教职工,必须将户口迁出学校。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对教职工开除、辞职、离职、退职或对学生开除学籍、取消入学资格等书面决定送达校保卫处,以便校保卫处及时掌握。第四章户口的注销和恢复第九条师生员工死亡后,所属单位或亲友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签发的居民死亡确认书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及时到保卫处注销户口。第十条师生员工下落不明6个月以上的,所属单位应到法定机关办理失踪手续,并注销户口。以后生还的,经法定机关审核后予以恢复户口。第十一条凡户口原在学校,因出国、出境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持本人有效证件和恢复户口相关材料到校保卫处开具同意落户证明,经零陵区公安分局朝阳派出所审核合格后,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第五章户口的内部变动第十二条学生转院、延期、病休的,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校保卫处,办理户口变动手续。第六章户口证件的签发第十三条新生户口迁入学校后,由校保卫处统一通知身份证的申领和换发。第十四条户口迁出人员拿到户口迁移证后,须在有效期内持证到落户地办理户口报入手续。因故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视为自动放弃户籍。第十五条户口在学校的在读学生和在职教职工因出国、出境、公证等各类事项需开具户籍证明的:(一)学生需提供本人申请、系部证明、身份证、学生证到保卫处办理;(二)在校学生购房、购车的,学校一律不出具户籍证明。第七章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第十六条户口登记项目不得任意变更。第十七条新生进校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若户口登记项目中姓名、出生日期等有差错,出生地和籍贯信息不全的,必须到户口迁出地派出所作好更正,方可申报。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学生或教职工离校时无正当理由不迁出户口,造成户口空挂在学校的,校保卫处将不提供任何与户籍相关的服务。凡因违反户口政策或本办法,造成户口管理混乱的,将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相抵触,依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为准。第二十条校保卫处拥有本办法的解释权。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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