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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专科学校学术道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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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专科学校学术道德管理办法.docx

    XXXX高等专科学校学术道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鼓励学术队伍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建立健全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XXXX高等专科学校所有教职医护员工;也适用于以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第三条在学术活动中,应尊重国家法规、社会公德;在治学过程中,要坚守严谨与诚信原则,应当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一)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应该转引出处;(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三)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第四条下述行为被认定为学术道德不端:(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七)其他学术不端的行为。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道德规范政策的制定、宣传、解释、咨询,评估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存在的问题,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第六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形式,具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被立项调查,应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向实名举报人书面说明理由。讨论时可以听取被举报人的解释与申辩。第八条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学术委员会应成立调查小组,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调查小组在20个工作日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在对调查报告审查后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第九条自调查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结果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材料。第十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如下处理:(一)通报批评;(二)暂缓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三)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四)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以上处理结果,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学校建议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辞退、解聘等处分。最终处理结果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处分决定书送达被举报人。第H条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二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第十三条对捏造事实、恶意诬告者,经校学术委员会调查认定后,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举报人属于本校人员的,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第十四条在校学生学术道德规范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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