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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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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docx

    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体系,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第五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第二章奖励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第七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S)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五)学习成绩优秀,原则上应当达到学校三等以上奖学金标准;(六)本学年度操行评定成绩为优。第八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用开支,分三个等级设立,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我校特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我校贫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我校困难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IOO0。一等、二等、三等国家助学金不可兼得。第九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S)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五)申请一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求学习成绩优秀,原则上获得学校三等以上奖学金,本学年度操行评定成绩为优;申请二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求各科考试没有不及格成绩,本学年度操行评定成绩为良以上;申请三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求学生在校内期间遵章守纪,无违反校纪校规的现象。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得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一)学年内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处罚的;(二)学年内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党纪、团纪和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学年内受到两次(含两次)通报批评的;(S)不积极参加各种勤工助学活动和学院、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的。第三章评审程序第十一条名额分配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名额分配方案,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系部奖助学金名额。第十二条个人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二级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者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第十三条系部评审系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初步确定获得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本系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后,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汇总表、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十四条学校审定、公示、上报(一)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学校于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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