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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标准创新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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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标准创新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西安市标准创新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充分激发全社会标准化创新活力,促进标准化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促进质量提升政策措施的通知(西市监发202160号)、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促进质量提升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西市监发2022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西安市标准创新奖由西安市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分为标准项目奖和个人突出创新奖,每年评选1次。第三条西安市标准创新奖评选奖励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原则上不评选行政管理单位或干部。第四条西安市标准创新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和典型性,坚持以德为先、依法守规、注重实绩、社会公认,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西安市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西安市标准创新奖评选奖励的组织工作,并设立评审工作组。第六条评审工作组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管理处,承担推荐材料的接收、形式审查、过程监督和异议处理等工作,承办专家审查会,向办公室报告评审情况,提出完善评选奖励工作的意见建议。第三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七条西安标准创新奖标准项目奖的奖励范围是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主导起草的,现行有效且实施2年(含)以上,取得显著质量效益的下列标准: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在国家标准委备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或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由我市专家牵头起草并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国际标准。第八条个人突出创新奖的奖励对象是从事或参与标准化工作5年(含)以上,为我市标准化事业做出突出创新贡献的个人。第九条标准项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各等级奖项评审标准如下:(一)一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聚焦原始创新技术、集成创新技术或重大瓶颈问题,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有重大作用;产品、技术、服务市场占有率、核心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领先同行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项目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利或纳入国家团体标准培优试点、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二)二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聚焦关键共性技术,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有很大作用;产品、技术、服务市场占有率、核心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高于同行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项目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利或纳入省级团体标准培优试点、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三)三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聚焦具体产品、服务、过程和管理创新,创新性比较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有较大作用;产品、技术、服务市场占有率、核心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不低于同行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项目应当纳入省级团体标准培优试点、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第十条个人突出创新奖不分等级,每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参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章制度,政治坚定;(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品行端正,清正廉洁,作风过硬;(三)热爱标准化事业,在标准化理论研究、标准研制、标准推广实施及国际标准化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有较强的专业素养,求实奉献,勇于创新,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取得公认的显著业绩;(四)近5年无违法违纪行为,未担任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第十一条有关集体和个人因涉嫌违法违纪等问题正在接受调查、审查的,应当暂停实施奖励。第四章申报和受理第十二条办公室制定发布西安市标准创新奖申报工作通知。推荐单位根据申报工作通知的要求开展标准项目奖和个人突出创新奖推荐工作。第十三条推荐单位为市有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西咸新区、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第十四条推荐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推荐遴选机制,严格把关。同一标准项目或个人只能由1家单位进行推荐,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年度,有多个奖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资金奖励。第十五条被推荐个人或被推荐标准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被推荐标准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应当与标准文本或相关证明材料所列主要起草人和起草单位一致。第十六条已获得西安标准创新奖的标准项目不得再次参评。第十七条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被推荐标准项目的组织和个人按要求向评审工作组提交各奖项推荐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第十八条评审工作组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名单。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予受理。第十九条中共西安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军用标准项目奖和个人突出创新奖的推荐工作。军用涉密标准项目的推荐及受理,应当符合有关保密规定。第五章评审第二十条各奖项细化评分细则(见附件)和评审工作规则,经办公室审定后执行。第二十一条评审工作组梳理汇总符合条件的受理材料,报办公室研究确定标准项目奖和个人突出创新奖评审专家组成员名单。必要时可聘请国家级或省外专家参加评审。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组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组一般按照行业类别组建,由5至7名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有下列情形的评审专家应当在相应奖项评审中回避:(一)与纳入评选的标准项目的起草人或起草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与个人突出创新奖被推荐单位、个人属于同一法人单位;(三)与标准项目奖和个人突出创新奖推荐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四)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情况。第二十四条评审工作组将符合要求的推荐材料提交评审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出各等级标准项目奖和个人突出创新奖候选名单。第二十五条评审工作组将通过现场评审的标准项目奖、个人突出创新奖候选名单提交办公室进行审议,形成标准项目奖和人突出创新奖提名名单。第二十六条市市场监管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标准项目奖和个人突出创新奖评提名名单及评审专家组专家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密国家军用标准项目,由中共西安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在适当范围内公示。第二十七条公示后要求退出的,被提名单位或个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批准退出的,不得再次参评西安标准创新奖。第六章异议处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办公室对符合规定的异议,应当予以受理。第二十九条涉及提名材料真实性及参评标准项目创新性、贡献大小等的异议,推荐单位应当协助办公室调查核实。必要时,办公室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参评标准项目起草单位和起草人排序的异议,由提名单位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办公室审核。第三十条涉及参评军用标准项目和个人突出创新奖的异议,由中共西安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办公室。第三十一条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第三十二条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参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由评审工作组梳理汇总后,报办公室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参评方。第三十三条异议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且公示结果维持不变的,相关候选奖项可以进入当届评选下一环节;自异议受理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且公示结果维持不变的,相关候选奖项可以参加下一届评选;自异议受理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且公示结果维持不变的,相关候选奖项需重新提名。第七章授奖第三十四条公示无异议的提名名单由办公室按程序发布奖励决定,并颁发获奖证书。第三十五条西安标准创新奖授奖数量和授奖人数限定数额。每届标准项目奖授奖限额为一等奖不超过5个、二等奖不超过10个、三等奖不超过15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个人突出创新奖限额不超过5个。第三十六条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市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并按照实施细则执行。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西安标准创新奖评选奖励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西安标准创新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评审工作组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评审工作组。评审工作组应当及时受理对评选奖励工作的举报。对在评选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建立信誉档案,并作为确定评审专家组成员的重要依据。参加评审的专家须签订西安标准创新奖评审专家承诺书,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履行承诺的,由评审工作组核实后报办公室,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必要时,将查实的不当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第四十条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相关工作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纪律规定的,由评审工作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者终止参与评审工作,并将查实的不当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第四十一条参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的,5年内不得参评。同时,将其行为通报推荐单位和所在单位。奖励获得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应当撤销奖励。存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严重违反评选奖励程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等情形的,追回相关奖励资金,该组织或个人5年内不得参评。同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奖励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自觉维护声誉。任何人不得出售、出租获奖证书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第四十二条撤销奖励由办公室作出撤销奖励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办公室同意可不予公布。对被撤销奖励的个人和集体,应当注销和收回其获奖证书,追回奖励资金,撤销其因获得奖励而享有的相应待遇。第四十三条评审工作组组织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视情况建议有关方面予以纠正或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涉及军用标准项目奖和个人突出创新奖的提名和评审由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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