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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南州财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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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南州财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版.docx

    9.黔南州财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版)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办构承机追责对象范围备注1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主席令第81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H)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A)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贲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内容、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贲任。行政处罚法(2021年版)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H一、六十三、六十四、七十二条。综合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播,编制虚假财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主席令第81号)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播,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行政处罚法(2021年版)第十七、四十二、四十综合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计报告的处罚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内容、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七十二条。具体承办人3行政处罚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健、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主席令第81号)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贲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2021年版)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七十二条。综合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内容、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竹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4行政处罚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主席令第81号)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内容、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行政处罚法(2021年版)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七十二条。综合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5行政处罚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或者其他不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贲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货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内容、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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