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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组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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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组织管理办法.docx

    考试组织管理办法考试工作是我们整个教学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包括三个环节,即:考前、考中和考后,每一环节的工作都要做到及时、认真、严肃、严谨,具体组织管理办法如下。一、考前准备1、考试工作在学院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及二级学院共同组织实施,采取二级学院院长负责制。2、考查课的期末考试安排在结课前的最后一周,由各二级学院教务科协同相关教研室及任课教师组织进行;考试课的期末复习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结课后的2周内进行,由二级学院院长负责,教务科组织实施,考试安排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3、各二级学院教务科在安排考试时,按每个考场30人配2名监考教师,超过40人的考场配3名监考教师,70人以上的考场至少配4名监考教师,每个考场的主监考教师必须是教师或教辅人员。4、教务处要在结课前三周公布公共课考试时间及期末试卷审批、印制及考试时间的安排,各二级学院教务科要根据教务处公布的时间合理安排本学院的期末考试工作,并按教务处要求的统一格式编制期末考试安排表,期末考试安排表必须在考试前两周完成,并将由院长及教务科科长签字的一份连同电子版一并报教务处。5、学院要加强考试巡视督导工作,建立教务处和二级学院两级巡考制度,巡考组要由纪检、教务、学生管理等部门人员组成,巡考人员要分工负责,认真巡考。6、各二级学院教务科要认真组织教师进行试卷命题、审批、印制、封装等工作,具体要求见试卷命题与管理办法。7、考试前各二级学院要召开考务工作会和学生考前动员会,要把考试安排的各项工作要求和精神落到实处。8、每个考场都要有学生考场座次表,学生考场座次表由二级学院教务科负责提供,通知学生及主监考教师,并在考试前贴在考场前面,同时要提醒学生考试时带好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9、教务科及任课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监控与考核,对不符合考试资格的学生,任课教师要于考试前一周以书面形式报教务科,教务科审批后存档备案,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任课教师、班主任及学生本人,同时填写(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汇总表(见学生考试资格审定办法)报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科。(学生考试资格审查见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及违纪处理办法)10、符合缓考条件的学生要在考试一周前及时办理缓考手续,考试开始后停办一切缓考手续,没有及时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的学生,一律按旷考处理。(缓考资格审查及缓考手续的办理要求见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及违纪处理办法)11、符合加分条件的学生,相关二级学院要在考试开始前一周汇总加分学生名单,由教务科长审核、分管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教务科,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科通知任课教师及学生,任课教师要在成绩评定及登录时按要求给有关学生加分。二、考试过程1、监考教师应于考前30分钟到教务科领取试卷,并在监考教师领、送试卷登记表上签字,办理好试卷交接手续。2、监考教师必须于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组织学生按座次表就座,并将学生携带的书、笔记、书包、草稿纸等物品统一放到指定位置。3、开考前5分钟,向学生宣读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考场纪律,并告知考试时间。4、监考教师要当众打开密封的试卷,清点数量后方可发卷。5、监考教师要逐一认真核对学生考试证件,对无证或证件不全者有权停止其考试,对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及违纪情况要及时进行处理,并报所在学院教务科,同时要认真填写考场记事单。6、开考后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场,记入考场记事单“缺考”栏,并注明“迟至U30分钟以上”字样。7、开考三十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允许再次进入考场。8、考试结束前十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剩余时间,提示学生检查相关信息是否填写完整、正确。9、考试结束铃响后,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结束,并开始收卷,试卷收齐,清点试卷数量准确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三、考试结束1、监考教师应当在所在学院指定的考务办公室将试卷密封,签字后连同已经填好的一式两份(公共课三份)的考场记事单一起装回试卷袋,及时交教务科负责收卷人员,交接时要再一次清点试卷数量并签字确认。2、监考教师及时将考试中违纪的学生情况上报教务科。3、各学院教务科要对每场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出处理。对考试中违纪的学生要按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及时做出处理并进行通报批评,在考试工作结束后,应填写违纪学生情况及处理意见汇总表(见附件3),一份留本院教务科备案,一份报教务处教学运行科,违纪学生名单要与考场记事单的记录一致,以便于任课教师依据考场记事单的记录评阅试卷及进行成绩登录。4、教务科收齐试卷后,要及时连同考场记事单一并交予相关教研室或任课教师进行阅卷。考场记事单一份留教务科,一份交阅卷教研室或教师,公共课还要交公共课任课学院一份。5、试卷评阅及成绩评定工作要及时完成,专业课要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公共课要在考试结束后五天内完成。(成绩评定见学生成绩评定办法)6、教研室或教师要将评阅后的试卷及时交回教务科,按试卷装订要求进行装订,教务科要安排专人统一保管。(试卷装订要求见试卷命题与管理办法)四、补考工作1、补考工作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的第三周至第四周进行。2、教务处在开学第一周公布考试时间安排,各二级学院(部)从校园网的教务系统中打印补考学生的名单,并按照教务处公布的考试时间编制本院补考安排表,格式同期末考试安排表,补考前的准备工作和期末考前准备要求相同,在开学第二周前完成。3、考试过程及考试结束后的工作与期末考试工作要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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