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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训教学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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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训教学工作条例.docx

    实训教学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正常的实训教学秩序,提高实训教学质量,促进实训教学队伍建设,必须加强实训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实训教师明确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和职责。第二条本条例包括总则、实训教学大纲与实训授课计划、实训课教师与实训教学、实训教学考核办法、附则共五章二十二条。第三条凡具有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且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职务后,必须模范遵守本条例,认真履行实训教学职责,并完成相应的工作。第二章实训教学大纲与实训授课计划第四条各承担实训课教学任务的系(部)要根据各专业性质、培养目标和规格,拟定实训教学大纲。第五条实训课要按教学大纲进行,并要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精选实训内容、设置实训项目时,要本着尽可能选择设计性、综合性实训I,减少理论训证性实训项目的原则。要认真考虑各实训项目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全课程的系统性,考虑各个实训和全部实训结束后学生应在哪些方面达到哪些教学目标。第六条各系(部)在接到教学任务计划后,应把各门课程实训教学任务书汇总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将任务下达到各系(部)执行。第七条实训课教学必须有实训授课计划、实训指导书(报告)。实训指导书、实训授课计划须在学期开学一周内由系(部)填写、汇总报送教务处、实训中心审批备案。实训教材或指导书应在学期开课前发到学生手中,否则不得进行实训课教学。第八条为维护实训教学计划的严肃性,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动实训项目及实训教学计划。需要调整实训项目时必须由主讲教师提出,系(部)主任审批签字,教务处、实训实训中心批准备案方可。否则,责任人按教学事故处理。第三章实训课教师与实训教学第九条实训指导课必须由具备实训指导教师及以上资格的人员承担。教师或实训技术人员必须进行预做实训方可进行教学。第十条每一次上实训课之前,由指导人员负责宣讲实训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实训过程中对违犯规章制度和破坏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实训指导人员有权停止其实训。第十一条除系(部)同意不要求学生写实训报告的实训课程外,其余实训课程均要求学生上交实训报告,迟交或不交实训报告者按零分记。对学生的每份实训报告必须由主带实训的教师或实训技术人员认真批改,逐项评分登记,对不及格者要根据情况让其重做实训或重写报告。第十二条在每一轮实训结束时,各系部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征求学生对实训教学的意见,不断提高实训教学质量。第十三条实行主讲教师责任制。主讲教师必须参加所任课程的各个实训项目的指导,以了解学生实训情况,使实训教学与其它教学环节有机结合起来。第十四条各系(部)应积极组织教师和实训技术人员开展实训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实训教学内容和方法,努力创造条件改善、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训,加强现代化测试手段和运用计算机进行实训分析能力的培训,逐步扩大实训室开放工作。第十五条积极开展实训室协作,由于设备发生故障,开不出计划内实训,需要校内其他实训室协作解决时,由系(部)主任协调各有关部门,确保课程开出。第四章实训教学成绩考核办法第十六条全面考核学生理论指导实践、使用仪器设备进行科学实训的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熟练掌握专业技能,是检查实训教学的基本内容,也是研究探讨实训教学规律,不断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实训教学考核的方法要考虑本课程实训教学的特点和条件,采取与其相适应的方式进行,可通过平时实训的考察和单独命题考核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第十八条实训教学考核的内容由平时表现及实训报告、实操训练及实操考试三个部分组成,具体分配详见学生实习考核规范及标准。第十九条实训教学考核不得抄袭他人,作弊者按零分计。凡不及格者,重作实训的材料消耗费自理。实训教学考核成绩一律报教务处纳入正规学习成绩管理。第二十条独立设课的课程,实训教学考核成绩,即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纳入学习成绩管理。非独立设课的课程,实训考核成绩纳入该门课程的总成绩中,所占比例根据实训课占该门课程份量的大小确定,一般在20%-35%。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承担实训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者按本条例规定执行。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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