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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市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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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市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汕尾市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提升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能力,落实汕尾市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文号)目标任务,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强市建设,特制订本若干措施。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科技工作及广东的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坚持科技创新在全市发展大局中的核心地位,以创新引领跨越发展、赋能高质量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二、激励措施(一)增加研发经费投入L增加科技投入。市财政结合财力实际,落实科技投入经费,支持技术创新。地方财政科技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到2025年达到2.0%以上;积极引导社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到2025年,科研经费投入占比达到1.6%以上。(二)鼓励技术创新2 .科学技术奖奖励。对第一完成人为本市的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按照一、二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按照一、二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3 .专利奖奖励及专利授权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获国内(含港澳台)、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按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府办(2021)37号)有关规定进行奖励。4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认证)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给予申请单位单项产品1万元奖励。5 核心技术攻关。利用省“大专项+任务清单”专项资金,组织有条件的龙头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解决“卡脖子”核心关键技术。(三)强化创新主体引培6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新认定及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7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对整体引进且进入我市后仍具备高企资质2年及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四)加强创新平台建设8 .加强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IOO万元资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等省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含农业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对组建并获得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五)加强孵化育成体系建设9 .加强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对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资助,按下列标准执行:获得国家认定的,按200元/以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省级认定的,按100元/Itf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市级认定的,按50元/行给予一次性补贴;众创空间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50%补贴。10 .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对经认定为市级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的,在科技成果中试设备购置上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IL创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创新研发飞地。创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在市外建设创新研发飞地的,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事一议”原则,研究解决建设经费有关事项。(六)强化人才引育12 .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育。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加强对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支持境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到我市创新创业,相关待遇按照市委有关人才政策办理。(七)加强研发用地供给13 .加强研发用地供给。对符合汕尾产业发展导向,满足新型产业用地(MO)条件要求的研发用地,可优先安排。具体按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区新型产业用地(MO)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2021)4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三、贯彻施行1 .文件适用。本若干措施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冲突,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如与市政府出台的其他政策文件不一致,以本若干措施为准;如若干措施所依据适用的相关政策文件发生改变,按改变后的政策文件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功能区参照本若干措施,配套出台相应措施进行叠加奖补。2,贯彻施行。专利奖激励措施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贯彻施行;人才引进激励措施由市委组织部牵头贯彻施行;研发用地激励措施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贯彻施行;其他激励措施由市科技局牵头贯彻施行。3 .解释单位。本若干措施由汕尾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4 .有效期。本若干措施自印发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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