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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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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责任追究办法.docx

    名全场最文明施工责馁施变为怯(弑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使标段经理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和义务,强化现场管理,及时消除安全质量隐患,规范安全质量管理和安全作业行为,实现工程安全生产、质量及文明施工目标,优质、安全、高效完成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订。第三条本办法中标段经理部为4号线指挥部下属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各标段经理部项目经理(或常务副职)为该项目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项目班子成员和部门管理人员按分工或分系统逐级负责。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暂时停工、罚款、通报、约谈、清退、计入个人不良行为信息档案或“黑名单”。第五条指挥部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责任追究,接受上级单位及指挥部安委会监督。第二章违规及违章行为和责任追究第六条标段经理部未建立健全本项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处以罚款。第七条标段经理部在安全质量体系建设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千1万元罚款;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5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进行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项目暂停施工进行整顿、通报,并处5万10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罚款:(一)未建立健全本项目安全生产及质量责任制或考核奖罚制度的;(二)未制定安全质量管理目标及其考核制度或目标未分解、量化的;(S)未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四)未明确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自评部门的;(五)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配备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的;(六)安全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要素运行控制效果不明显的;(七)未组织开展关键工序实名制工作及潜在不合格品因素预防控制措施的。第八条标段经理部人员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千5千罚款,对分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罚款;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2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进行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项目暂停施工进行整顿、通报,并处2万5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员工(含施工人员、设备租赁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教育和培训的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二)未对作业人员普及触电、高处坠落或有限空间中毒(窒息)等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三)安全质量教育档案不全的;(四)未进行年度安全教育或教育培训学时达不到要求的;(五)未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或无班前安全活动记录的;(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进行上岗作业的;(七)盾构机司机上岗前未经(施工单位)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的。第九条标段经理部在施工组织设计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千5千罚款,对总工程师进行罚款;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2万元罚款,并对项目经理进行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的,责令暂时停工、通报,并处以2万元5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进行罚款:(一)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审批,或未结合项目实际动态调整施工组织设计的;(二)施工组织设计未落实保障施工安全的设计措施的;(S)未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质量技术措施或安全质量技术措施不全面、针对性不强的;(四)施工进度计划不合理,存在盲目压缩工期的;(五)施工组织设计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工艺、产品的;(七)未与施工组织设计同步编制标准化实施方案的;(A)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进行技术论证的;第十条标段经理部在施工方案管理有下列(一)至(五)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标段经理部通报批评,同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30万元50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进行处罚。第二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暂时停工,通报标段经理部所属上级单位,同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50万元70万元罚款,对标段经理部领导班子进行处罚。第三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暂时停工,同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70万元100万元罚款,清退项目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计入个人不良行为信息档案或“黑名单”;在施工方案管理有下列(六)至(十一)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2千1万元罚款,并对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或生产副经理进行罚款:(一)对达到一定规模,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专项方案而未修改、未重新审核的;(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或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专项方案而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专项方案未按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订并经专家签字确认或对未采纳的专家意见未进行说明的;(四)现场施工组织、安全质量措施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或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未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的;(五)擅自更改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或未经过变更程序组织施工的;(六)专项方案未经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的;(七)专项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A)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九)专项方案实施时未指定专人对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或按规定进行检测的;(十)未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或未形成专项方案执行情况检查记录的;(十一)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的。第十一条标段经理部在安全技术交底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1千1万元罚款,并对总工程师进行罚款:(一)未制定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的;(二)未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未挂设在作业场所显著位置的;(S)交底针对性不强或不全面的;(四)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双方未签字或签字造假的。第十二条标段经理部在作业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1千1万元罚款,并对项目经理、安全总监进行罚款:(一)未建立工程重要部位、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制度(包括进入有限空间、压力/高压设备调试区域的安全许可)的;(二)未按规定对工程重要部位或环节进行安全条件验收的;(三)未按要求进行现场安全防护、消防设施验收的;(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五)现场存在违规作业或违章指挥现象的;(六)工程(临时)停工前未进行风险评估并落实相应措施,或复工前未进行安全检查的。第十三条标段经理部在材料质量检验方面有下列(一)至(三)行为之一的,责令暂时停工和通报,约谈上级单位,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5万10万元罚款,并对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罚款;有下列(四)至(十一)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1千1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罚款:(一)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二)违反规定使用已被淘汰、被禁止使用的建材产品或施工技术(工艺)的;(S)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监理见证下的现场取样,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四)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或检测报告不齐全的;(五)未按要求执行材料进场、退场验收和使用前检验制度的;(六)进场材料批次、数量记录不完整的;(七)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或结果(报告),或明示、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A)材料检验、试验报告等文件缺失的;(九)自检测不按检测规程进行的;(十)自检测仪器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或校准)或检定(校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十一)现场材料存储不当,或未挂材料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的。第十四条标段经理部在施工测量方面有下列(一)至(四)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1千1万元罚款,并对总工程师和测量负责人进行罚款;在施工测量方面存在下列(五)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清退测量负责人并计入个人不良行为信息档案或“黑名单”,视情节轻重程度约谈上级单位,并处以1万5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罚款:(一)未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测量的;(二)人员、仪器配备不到位,仪器未按照要求进行标定的;(三)无测量方案或方案未审批就进行施工测量的;(四)未按规定及时分析数据,未实施信息化动态施工的;(五)测量存在数据造假现象的。第十五条标段经理部在施工监测方面有下列(一)至(七)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1千1万元罚款,并对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罚款;在施工监测方面有下列(八)至(十)行为之一的,按照“黄色预警罚款2000元/次、橙色预警罚款IoOOO元/次、红色预警罚款20000元/次”的原则进行罚款:(一)未按设计和相关规定编制施工监测方案的;(二)施工监测方案未按规定审批的;(S)未按监测方案对进行项目监测的;(四)监测点设置或监测频率不符合监测方案的;(五)未开展施工监测测点保护工作致使测点损坏、无法测量数据等;(六)未按设计及工程情况及时处理(综合分析)监测数据并反馈、指导施工的;(七)监测数据达到预警或报警值未按规定程序有效处理的;(A)因施工组织不到位、工序衔接不及时、违反设计规范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等主观因素导致施工监测发生黄色预警的;(九)因施工组织不到位、工序衔接不及时、违反设计规范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等主管因素导致施工监测发生橙色预警的;(十)因施工组织不到位、工序衔接不及时、违反设计规范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等主管因素导致施工监测发生红色预警的。第十六条标段经理部在安全质量检查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1千1万元罚款,并对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罚款:(一)未建立安全质量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二)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检查(生产)的;(S)未有效开展日常、定期、季节性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或安全专项整治的;(四)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的;(五)对发现的事故(事件)隐患未按(责任、时限、措施、资金、预案)“五到位"原则整改落实的;(六)未建立安全质量检查档案(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第十七条标段经理部在工程周边环境保护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1千1万元罚款,并对项目经理、安全总监或生产副经理进行罚款:(一)施工前未核查工程周边环境的;(二)核查结果与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不符时未反馈给建设单位的;(三)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重要建(构)筑物、管线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四)未按规定与受施工影响管线的管理单位签订管线保护协议的;(五)未在现场标识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并梳理警不标志的(六)在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前未核查开工条件的。第十八条标段经理部在安全防护用品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1千1万元罚款,并对项目经理、安全总监或物资负责人进行罚款:(一)未建立安全防护与职业卫生用品管理制度的;(二)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或职业卫生用品的;(三)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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