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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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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实施方案.docx

    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实施方案一、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出台下乡支持政策,对接整车生产企业积极参加汽车下乡活动,引导企业提供更多车型参加优惠活动,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结合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积极支持老旧小区停车设施改建,对具备条件的居住社区配建一定比例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新建公共停车场均需建有不低于1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新建居住社区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支持改造既有停车场,增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公交场站建设专用充电站,优先在企事业单位、交通枢纽、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设施;将快充站纳入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基础设施范围;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鼓励拥有固定充电桩的居民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的安装,不得借机收取费用。二、促进汽车更新消费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地级市开展淘汰老旧汽车补贴活动和汽车以旧换新活动,支持各地举办各种车展及汽车促销活动,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研究制定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政策,到2025年,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鼓励淘汰其他高排放车辆;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加大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设用地支持。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在用地方面的政策指导和服务保障,对报废机动车建设项目、停车场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三、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支持二手车经销业务。允许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并向辖区市级商务部门做好备案,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完善相关信息,商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向商务部门备案的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向自然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让登记手续。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向商务部门备案的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优化二手车交易模式。实行车辆交易登记异地办理、档案电子化网上传递,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买卖双方可选择在车辆登记地或者新车主住所地进行交易、开具发票和办理车辆查验、登记。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公安、税务等部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识别阻断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发票开具情形,加大部门共享核查信息力度,加大车辆关键信息比对,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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