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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院考勤与请销假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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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院考勤与请销假制度.docx

    卫生院考勤与请销假制度1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坚守工作岗位。迟到、早退10分钟内扣当月绩效2分,超过10分钟扣当月绩效5分,超过1小时按旷工1天处理。工作时间严禁脱岗、串岗、擅离职守,工作时间不准干私活,玩游戏、看电影、看小说,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否则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绩效510分。2 .实行职工统一考勤制,由院务监督委员会和办公室具体负责,每周休班1天,其他时间出满勤,因工作需要当周不能休班者,允许以后时间补休。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以科为单位,由科主任如实填写科室人员考勤情况报办公室,办公室每周不定期督查,发现脱岗、串岗者,每次扣罚当事人绩效5分。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含15天),取消公休假及当年评先树优资格。3 .科主任、护士长请假1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请假2天以上(含2天)须经院长批准,事后及时销假。上午上班,下午请假,职工需写好请假条报科主任批准并向分管院长请假,科主任、护士长须向分管院长请假。职工请假1天须由科主任批准,2天以上(含2天),须由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分管院长批准,3天以上(含3天)由院长批准。请假需写好请假条批准后留存办公室备案,严禁口头请假(以上请假提前排班报办公室者除外)。未经批准擅自休班的,一律视为旷工。4 .每周休息一天。法定节假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5 .事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与特殊岗位津贴之和除以21.75天。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旷工1天扣罚3天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者,按照XX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非紧急情况下,不得电话请假、销假,违反规定者,按旷工处理。6 .病假必须持有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科主任、分管院长同意,报院长批准,由院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休假。病情严重的,可以先治疗,随后立即补假。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病假期间原则上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福利待遇。未经批准擅自休病假者,视为旷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院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按照XX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工作人员因病上班静脉输液原则上不能超过4小时,否则,按病假处理。7 .工伤假须持二级以上医院住院证明,经院长批准后安排休假。休假结束后必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休假期间发全额固定工资加基础性绩效工资,原则上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30天,必须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鉴定,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否则一律按病假处理。8.按照规定,婚假3天。丧假直系亲属3天,其他1天,职工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增加路程假1天。9 .根据上级规定,只要是符合条件生产,不管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的生育,都可以享受最少“98+60”即158天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休42天。违反计生政策流引产者按事假处理。女职工怀孕满7个月份不上夜班,孩子满一周岁后上夜班。哺乳期间女职工哺乳假每天1小时,自休产假始计至1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30分钟。10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不含十年)的,每年休假五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不含二十年)的,每年休假十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五天。休假中遇到法定节假日时可按法定节假日的天数顺延。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期休假的,其当年休假可与次年休假合并使用;事假、病假的天数应抵算当年的休假时间;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当年不安排休假。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当年已休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11 .1职工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的。12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10.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10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11 .凡从事放射工作满一年,并已领取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保健休假。放射工作人员保健休假的时间应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而定,其中,从事放射工作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者,每年休假十五天;十年以上者每年休假二十天。在放射保健休假期间,若遇法定节假日,假期可按法定节假日的天数顺延。若当年的病假、事假、产假累计达到放射保健假天数的,则当年不再安排放射保健假。12 .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则不再享受探望父亲或母亲的待遇。12.1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享受探亲假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享受探亲假二十天;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12 .2职工结婚满一年后才能按规定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结婚的当年,按已婚职工的探亲规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的父亲或母亲与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的,则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失去配偶的(死亡或离婚),从失去配偶满一年后到再婚前,可参照未婚职工的规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13 .3享受探亲假的两地户口所在地直线距离大于500公里。14 .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在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按实际加班或值班的天数给予调(补)休。调(补)休原则上按月休完;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完的,经科室同意并报院办公室批准后可累计使用,但累计天数最多不得超过七天,必要时作加班处理。对科室间调动的职工,在调动时,累计积休数不得超过七天。15 .具体休假规定所有假期除法定节假日、婚、丧假外以最长假期为限,各种假期不能重复享受。由本人和科室根据实际选择休假类型。15.1 各种休假建议以调休为主,实行计划性安排。各科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季节时间等,在不影响科室工作正常秩序的情况下安排休假,并于年初将休假计划报院办公室备案。14.2科室有权根据业务工作情况对职工休假调整和停止。14.3严禁超范围休假。14.4科室对职工的假期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不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离开工作岗位和无故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扣罚工资总额的3倍,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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