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质安部分修订版)(厦建工【2015】12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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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质安部分修订版)(厦建工【2015】123号).docx
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质安部分修订版)的通知厦建工(2015)123号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质安部分)(以下简称标准)已实施二年时间,对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促进企业加强项目管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但由于住建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国家、省、市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行、建机一体化模式的全面实施、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的提高、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快速推进以及标准的部分条款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模糊较难界定等方面的原因,我局决定对标准进行必要的修订。此次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删除标准实施以来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界定(取证),较少引用、无评价意义和重复评价的部分条款。二、结合实际应用情况和各方主体责任轻重,调整部分条款的记录档次。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已由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统一实施,取消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安装企业的行为评价,整合为对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的行为评价,并结合其行业特点,增加部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监管方面的条款。四、根据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特点,增加部分评价条款。五、增加对监测机构的评价条款。六、对相关条款适用范围、违规行为界定等做进一步说明。此次标准修订在收集、研究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二年来实施情况及听取有关行业协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现予以印发,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标准同时作废,请遵照执行。厦IJ市建设局2015年9月1日,附件下载:附件: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质安部分)(修订).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