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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前十页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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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前十页纸.docx

    第一章安全生产相关国家政策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安全生产月今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今年的主题为“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第二章法律基础知识法的效力层级(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2)在同一位阶的法之间,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注: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法的制定机关(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如:XXX法(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如:XXX条例(3)地方行政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法规相同。)地名XXX条例(4)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制定如:XXX规定、XXX办法或XXX细则(5)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名XXX规定、XXX办法或XXX细则(6)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可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与其抵触)第三章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实际领导指挥,有决策权)人民政府及派出机关安全生产职责级别职责县级以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职责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职责(各七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组织本单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拟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并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或者教育培训1,并记录培训情况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检查生产状况,及时排查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超过IOO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100人,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危行业有关培训、配置等安全要求行业具体措施1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装卸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装卸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3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4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燎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6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7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利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8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9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其他危险作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单位安全检查与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重大危险源与双控体系重大危险源: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O双控体系: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双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交叉作业安全管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参加保险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C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未投保责令限期改正:5-10万,逾期未改正:10-20万)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检举和控告权、紧急避险权、获得赔偿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教育和培训;报告隐患。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紧急处置权;查封扣押权强制执行措施监管部门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拒不执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第三方机构要求: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双公开)事故报告、组织抢救相关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标注:民报官1小时;官报官2小时;应急管理部报国务院立即。免责协议的法律责任订立的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单位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矿山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要求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矿山企业必须对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第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灭火救援的规定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单位专职消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道路通行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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