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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个人存量住房交易“带押过户”有关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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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个人存量住房交易“带押过户”有关工作的通知.docx

    中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个人存量住房交易“带押过户”有关工作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3)45号)各相关单位: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不动产交易、登记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推进本市个人存量住房交易“带押过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情形符合自然资源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要求,且同时满足四方面条件。(1)本市个人存量住房交易;(2)交易住房在辖内商业银行设立且仅存一次有效抵押;(3)交易卖方未结清贷款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或已还清公积金贷款且无相应抵押登记的组合贷款;(4)交易买方全款或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购房。二、办理流程(一)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自行或在中介机构撮合下达成房屋买卖意向,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同意“带押过户”。(二)办理房屋网签。买卖双方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办理网上签约。(三)向银行申请“带押过户”。参考流程如下:1 .跨行贷款购房模式(买卖双方贷款机构为不同银行,即抵押权人为不同银行,下同)。买卖双方向银行申请“带押过户”,与双方贷款银行签订协议,约定首付款监管账户、卖方贷款银行收款账户等事项;买方申请贷款,买方贷款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审批,如首付款和贷款金额之和不足以结清卖方贷款,卖方需向卖方贷款银行补齐差额部分;双方贷款银行通过北京金融综合服务网交互信息(未接入北京金融综合服务网的银行通过事前约定方式交互信息);买方将首付款交至约定的监管账户。2 .同行贷款购房模式(买卖双方贷款机构为同一银行,即抵押权人为同一银行,下同)。买卖双方向银行申请“带押过户”,签订相关协议,约定首付款监管账户等事项;买方申请贷款,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审批,如首付款和贷款金额之和不足以结清卖方贷款,卖方需向银行补齐差额部分;买方将首付款交至约定的监管账户。3 .买方全款购房模式。买卖双方向卖方贷款银行申请“带押过户”,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等事项;买方将购房款交至约定的监管账户。(四)办理“带押过户”登记手续。买卖双方及相关方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带押过户”。(五)银行贷款发放及结清。参考流程如下:L跨行贷款购房模式。买方贷款银行方面:确认“带押过户”完成信息;对房产增设第二顺位抵押权;将首付款和贷款划至约定的卖方贷款银行收款账户。卖方贷款银行方面:确认款项到账信息;结清贷款并解除房屋抵押权;将剩余资金转至卖方本人收款账户。4 .同行贷款购房模式。银行对房产增设第二顺位抵押权;发放买方贷款至约定的监管账户,扣划资金结清卖方贷款;解除卖方贷款抵押权,将剩余资金转至卖方本人收款账户。5 .买方全款购房模式。卖方贷款银行用购房款结清贷款;解除房屋抵押权;将剩余资金转至卖方本人收款账户O三、工作要求(-)规范交易撮合服务。各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加强人员培训,充分掌握本通知适用范围及操作流程,及时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完善,全面提高服务效率。在提供经纪服务时,要主动向买卖双方介绍“带押过户”交易模式,不得强制使用“过桥贷”等增加客户交易成本。(二)优化金融服务。各商业银行要主动完善内部制度,优化业务流程,改进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机制,积极回应符合适用情形下客户的“带押过户”需求。不得因办理“带押过户”向客户收取额外担保费或服务费。(三)完善登记服务。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进一步提升登记服务水平,为各方权利主体做好业务咨询与指导工作。充分发挥综合服务窗口优势,一窗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及抵押权设立登记业务,做到共性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实现“带押过户”一站式办理。(四)做好网签配套服务。各区级房屋交易窗口、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存量房屋网签服务时,针对交易房屋己设定抵押权且新的买受人知情的,可继续办理存量房屋网签业务。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中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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