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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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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docx

    附件1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民政厅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二)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S)不按规定时间换届的;(四)不按规定配备负责人,负责人未经审查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五)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的;(六)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七)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九)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十)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十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十二)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十三)本年度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十四)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十五)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十六)违反行业协会商会任职管理办法的;(十七)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十八)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未履行有关手续或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十九)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二十)重大活动未备案的;(二十一)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附件2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民政厅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存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二)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四)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五)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六)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七)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A)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十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十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十六)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十七)本年度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十八)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十九)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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