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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市医保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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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市医保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docx

    某某市医保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某某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在规定权限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政策性复函等文件,具体包括:(一)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颁布的由我局负责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我局制定或我局与有关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的规定、办法、细则、意见等文件;(三)我局所属职能部门及执法部门需以局名义作出的有关医保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处理行政管理事务过程中形成的批复、请示、报告、人事任免决定等,不属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应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讨论,要兼顾对所辖县区的指导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第四条我局所属各职能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应送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送交局法制机构审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制订目的和依据、起革过程、重要条款的释义、与有关部门的分歧意见与协商结果、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S)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四)起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资料。第五条局法制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送审部门。第六条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局长办公会议讨论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部门或局法制机构作起草说明,报告审查情况。第七条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局法制机构会同起草部门修改定稿。重要规范性文件需经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由局负责人签署发布。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局法制机构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第十条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发现问题,要求改变、改正的,由原起草部门负责修改,并在接到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的改正意见后十五日内,由局法制机构将修改稿送审核,经局负责人签署后重新发布。局法制机构在接到市政府法制办对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处理决定或意见后六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作修改:(一)因政策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改变内容的;(二)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需进行相应修改的;(三)其他原因需予以修改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废止:(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二)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无必要继续执行文件规定;(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废止,失去制定依据;(四)同一事项已有新的规范性文件所取代;(五)其他需予以废止的情况发生。第十三条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部门报送局法制机构,经局负责人签署后公布废止。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条款需作解释的,由起草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上级或同级机关送我局征求意见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经局法制机构汇总审核,局负责人审阅同意后反馈。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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